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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遭侵犯困扰高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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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7/2004 6:13: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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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护力不从心
由于技术成果具有无形的特点,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更不易管理和保护。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山东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表现一:企业不知道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发表论文多、申报科技成果多而专利申请少,重视发表论文和科技成果评奖,却不重视专利申请,因而无法通过专利制度对企业自有技术进行保护。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历,对专利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更是一片空白。
在注册商标方面,许多企业不注意对自身知名商标的保护,多数企业缺乏对商标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如海信集团公司在国内拥有"海信"和"Hisense"商标,但由于未及时在他国进行注册,导致在部分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公司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挽回自己的商标权。
表现二:企业对选择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无所适从
企业在选择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技术保护时,既要考虑到保护效果,又要考虑成本和费用问题。如:一项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后,便享有独占权、许可权和禁止权,但一项专利申请的程序非常繁琐,申请与维持的费用也很大。另一方面,专利申请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技术信息的公开,在专利侵权行为泛滥和缺乏对专利权人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专利申请的结果有时对权利人来讲可能得不偿失。例如淄博华光陶瓷公司每推出一项专利产品,仿制品很快便接踵而来。济南中燃科技公司近几年几乎每年获得一项专利,但专利产品每次投入市场后,都会招来大量厂家竞相仿制,令企业防不胜防。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不得不在研制新专利上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也导致许多企业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往往不去申请专利,而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选择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虽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垄断技术,但是由于技术秘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一旦发生侵权,技术秘密本身的确定有时也会成为问题。另外同专利权相比,技术秘密的义务人不是社会全体,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其他人如通过其他方法获取了技术,技术秘密保护法就会鞭长莫及。因此,对某项技术的保护,是借助专利权,还是依靠技术秘密、版权等手段,成为让高新技术企业头疼的问题。
表现三: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司法实践中,对某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前提是企业对这项技术采取了专门的保护措施,例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但有些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把某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并将这一技术控制在少数技术人员掌握范围内,却没有和有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由于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导致一些技术秘密被跳槽的企业员工带走。如重组之前的济南重汽集团,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大量技术人员辞职流失到全国各地生产重型汽车的厂家,相关技术自然也就随之而去,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纠纷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技术秘密被窃取而给予相应的保护。
不少企业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条款,例如,对必要的技术质量标准不约定,或只是笼统地约定;对开发失败后责任的分担不约定,一旦开发失败,双方都推卸责任便会导致纠纷。有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模糊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被侵权者维权难
相对于企业自身力量和行政力量来说,通过司法途径不但可以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权利人经济损失也可以得到有效赔偿,更能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现实情况是,这个可以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手段,却受到被侵权企业的冷落。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所做的一项全省调查来看,企业在遭遇侵权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制止侵权行为的不到20%,他们更多时候是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依靠行政手段上。这一现象也折射出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当事人取证困难
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证据的复杂性。权利人在诉讼中遭遇的首要障碍往往是取证困难。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要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并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拥有技术秘密和被控侵权人窃取了技术秘密并进行了实施,这都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很容易被侵权人毁灭,例如一个计算机程序,只需鼠标一点就可以删除,证据也随之消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性质的内在要求,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途径来说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如民事一审程序法律规定的审限为6个月,二审程序为3个月,再加上立案、送达等因素的影响,一个经过两审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花费一年以上的时间。而某些特殊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就权利人专利权的有效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诉讼程序有时不得不中止,因而使得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更加漫长。技术成果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时效性,一项技术往往很快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当事人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去。就费用来说,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也较为高昂。
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相对过高,迫使企业不得不另辟他途,或放弃维权,转而将精力投入到新技术的研制中去。
相关法律法规欠缺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人保护力度不够。例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不够严谨,授权偏松偏易,导致大量重复授权,也容易造成企业之间发生无谓纠纷,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开支。三维正脊治疗仪的发明人张吉林对此体会很深。他对记者说,申请发明专利需要3~5年的审查期,期间要发布公告将技术全面公开。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则要简单得多,只要符合格式,技术公开3个月,没有人提异议就予以授权。"等我拿下这项发明专利后,市场已经发生了变化,到处都是仿冒的三维正脊治疗仪,许多厂家把我的专利技术稍加改动,然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竟然比我拿到专利证书还要早。"更让张吉林想不通的是,要对一种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需要交2000元费用。"专利人交钱,侵权人却没有责任。"而要打官司,又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据了解,类似张吉林的遭遇在专利发明人中较为普遍。
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权利人选择诉讼的目的除制止侵权行为外,还在于使其受损害的利益得到赔偿。从现状来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各种案件的判决有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权利人拿到手中的最后往往是一纸白条。判决的执行不力,既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也大大挫伤了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信心和积极性。
专家支招专利工作者:改变现状需双管齐下
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切实保护,直接关系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乃至生死存亡。要改变目前这种很不乐观的现状,需要企业和政府双管齐下。专利工作者建议:
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树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内部规章制度。
应大力推动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与成果转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切实增加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投入,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好与本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相关的专利信息库,避免重复和低水平开发。
专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也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联络与协调。专家建议尽快恢复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彼此之间的定期联络和沟通,建立以知识产权局为核心,工商、版权、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为基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网络化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法律专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针对上述情况,法律专家建议:第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实现民事制裁、行政处理与刑事惩罚相结合。
第二,要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等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有关裁定并付诸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及时补证。尽量通过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的运用,打消权利人在举证方面存在的顾虑。
第三,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各级法院应进一步深化立案改革,推广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等措施,尽量减少立案、送达环节所花费的时间。加快审理速度,严格掌握中止诉讼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中止,努力缩短办案周期,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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