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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商标专利事务所和那些专利律师的沧桑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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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008 10:2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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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商标专利的共和国记忆
到今年,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已“年过半百”,其前身可以追溯至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以及后来的商标代理部、专利代理部。共和国对于商标、专利的管理,在这里有着特殊的记忆。
商标的记忆
上世纪50年代,北京辇儿胡同西头的一座不甚宽绰的四合院里,设置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先行者、新中国最早的三位商标代理人的办公室。
四合院虽小,倒还规整。前院有东、西、南房各一间,法律事务部全体人员就在这三间不大的房间里办公。
南房,左边还有一间隔开的小房,用作部长室。外间靠窗,三张桌子拼在一起,这是新中国最早的三位商标代理人———金宗藩、李效民和许履刚的办公桌。除三张桌椅外,还有三件宝:一只四个抽屉的铁皮文件柜、一部老旧的英文打字机和一个有十来个小抽屉的卡片箱,这就是三位商标代理人当时的全部家当。
1950年8月,人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行了全国统一注册商标制度,条例采用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虽然其中规定,外国企业可以有条件地在中国申请注册其商标,但是,来申请注册的几乎没有。
1957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规定“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没有注册的,一律不得使用”。
这一改变迫使与中国有贸易关系的外国企业必须到中国申请注册其商标了。
“这项工作不用去争取,就自然而然地落到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头上。”当年24岁的许履刚现在回忆说:“法律事务部指派金宗藩、李效民和我组成三人小组,老金为负责人,以贸促会商标代理处的名义对外开始了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据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原副处长耿文英说,当时中国贸促会有“接受”和“不接受”两种意见。
1956年8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贸促会“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你会对外来往较多,国外情况熟悉,同时担任这项工作可增加对外联系,扩大影响,因此请你会担任此代理人,如同意,见复”。
中国贸促会接到工商局的信后立即进行了研究,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种工作资料、文件多,翻译量大,我们没有那么多人手,难以承担,应拒绝;另一种意见是,可以接受,增加四五个人,设一个科。
贸促会就商标代理问题及对此事的两种意见于1956年8月30日向外贸部领导写了报告(当时贸促会属外贸部管),9月17日,外贸部雷任民副部长批示拟同意第二条意见,即增加四五个人,设一个科。李哲人副部长也在报告上阅批同意。接到外贸部批示后,贸促会南汉宸主席和冀朝鼎副主席都批示照办。
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向中央各部门转发了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了便于外国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和联系,已商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为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代理人。今后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一律通过该委员会办理。”
此报告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八办并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报的,抄送给贸促会。从此中国第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成立并开始工作。
万事开头难。
“贸促会的老人们一提起商标就会想起老金。”耿文英说:“打开1956年、1957年贸促会法律部的老档案,最吸引人的就是那些非常清晰、工整、漂亮的钢笔小楷字文稿。”
涉外商标代理业务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其工作人员本应是既懂外文又懂法律和商标业务的行家,许履刚说:“至少有一个人符合这个条件,这就可以像师傅带徒弟那样,对另外两位采用‘传、帮、带’的方式,可是我们三个人偏偏都是外行。除只懂英文外,对法律和商标是一窍不通。”
金宗藩、李效民和许履刚走马上任后,最先面临的任务是编制“商标注册申请书”、“代理人委托书”和“申请商标注册须知”等基本文件,“可是我们从未见过,手头上连个外国范本也没有,无从参考,只好由老金三番五次跑工商局,请教、探讨对这些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基本内容。回来后我们一起起草、讨论、请示领导,最后还得经工商局点头定稿。在整个过程中老金起了主导作用”。
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建立初期,由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法律规定,只有少数几个同中国有商标互惠协议国家的企业可以来华申请注册商标,每年申请量很少,一年有十几件,最多几十件。
曾任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的肖志明说:“中国贸促会的商标代理业务从1957年开办至今,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也未曾中断过,而且还根据国家需要,一度承担起了进出口商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发现”专利法
“我们在收到的文件中经常碰到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记得有人提出把它翻译成中文‘知识产权’,但也有不少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是,译成‘产权’是否妥当?无产阶级是否应接受资产阶级的货色?争来争去,颇费了一番周折,最后还是由专家一锤定音‘就这样定了’,‘知识产权’一词就这样流传开来。”
1970年,国际上成立了一个名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组织(在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下属机构前带有民间性质)。
经过对WIPO出版物进行研究,当时的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初步了解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仅有商标法,而且有专利法和版权法,而我国当时只有一个商标方面的行政性法规《商标注册管理条例》,在专利、版权法规方面完全是空白。
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由于没有保护专利的法规,存在若干对我国不利的情况,例如,在我国从外国引进机械设备和技术时,外国厂商常常在得知中国没有专利法规后,因怕我国引进设备后加以仿造,引进技术后无限“推广”,而不肯卖给我国,或者索要高价,预先弥补其可能发生的工业产权损失。又如,我国的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由于没有专利知识,不懂得在外国市场上保护自己的专利性出口产品,而被外国和港台商人仿冒,逐渐失掉了出口市场。
为此,法律事务部的同志们萌生了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想法。
197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邀请我国派人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该组织年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贸促会决定由当时的法律部部长任建新率4人观察员小组列席WIPO年会。
在美丽的日内瓦,有一座造型新颖别致,看起来像一本打开的精装书的大厦,这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楼。
在大楼入口处的大厅里,陈列着一本打开的书———《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20年(1973—1992)》。作者是WIPO的总干事鲍格胥博士。这位美籍匈牙利人在书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史,始于1973年11月WIPO在日内瓦召开领导机构会议之时。当时,中国政府的一个代表团在历史上第一次参加了WIPO的会议,并与其总干事进行了会谈。中国代表团是由任建新率领的,他当时是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后的一些年中,尽管任建新被任命担任越来越重要的职务,他却保持着对知识产权和WIPO的兴趣,甚至有增无减。在此后的20年中,1981年他成为中国贸促会副主任,1983年他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88年又被任命为院长,从1992年起,他也是中共中央书记处的5位书记之一,这是党内的一个很高的职务……同时,他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名誉理事长,这也说明了他对知识产权事务的特别兴趣。”
1970年,任建新从干校调回任贸促会法律处处长(“文革”期间将部改为处)。
档案资料表明,1973年以前,WIPO与中国、中国台湾都没有联系。1973年6月20日,WIP0总干事致函中国外交部长,邀请中国派观察员列席当年11月19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IPO全体会议第二次会议。外交部接到此邀请函后,觉得WIPO的活动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涉及到我国外贸、商业、科研、文化、出版等各个部门,但又没有一个部门可以主管。外交部先请外贸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外贸部商请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大家都认为,这件事目前没有哪个部门可以牵头处理。事实上,原来主管发明专利事务的国家科委已撤销,原来主管商标事务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已解散,原来主管文化、出版事业的部门都因“文革”动乱而处于瘫痪状态。于是外交部条法司提出,可请中国贸促会派人作为观察员出席WIPO的会议,与会人员不承担任何义务,除要了解与外贸有关的专利、商标问题外,也还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问题,回国后再研究下一步的安排。
此建议经外交部批准并转请贸促会研究后,贸促会同意派法律事务部部长任建新率卢龙、王正发和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杨波等3人以观察员身份出席WIPO会议。
任建新回忆当时的情景说:“我们于1973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很重要。当时,台湾方面正企图参加《巴黎公约》,进而钻进WIPO。WIPO的负责人告诉我们说,该组织过去与台湾没有联系,但是台湾想要加入WIPO。我国政府了解这一情况后,曾指示我国驻日内瓦的代表约见WIPO的负责人,阐明我国的原则立场,指出台湾当局无权签署《巴黎公约》和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这次谈判刚开始时,是用英语交谈,但他似乎表达不大清楚,后来改用法语交谈,他的法语很好,我们的卢龙同志担任翻译,双方就沟通了。鲍格胥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地位很重要,中国应当加入WIPO。他还认为,在WIPO中应当有中国官员,中国人应当担任WIPO的副总干事。后来没有实现由中国人担任副总干事的设想,估计WIPO有一定的困难。当时鲍格胥接受了4个‘不’字的条件后,我说:‘好,我们有了君子协定,我们要言必信、行必果。后来,我们向国内电告了此次谈判的内容和结果,周总理看到了这份电报,并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任建新等同志回国后,写了一份《关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的报告》,除介绍了会议有关情况外,还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
“当时我还年轻,在会议期间连续安排同各国代表的会见。发达国家(英、法、西德、日本、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的代表几乎都见了,还会见了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埃及、墨西哥等国的代表,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阿拉伯工业发展中心等组织的代表,主要是了解建立专利制度的情况和他们对利弊的评价。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回国后才能提出主张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但是,当时国内正开展批林批孔运动,批判资产阶级权利,我们的报告只能束之高阁了。直到1978年年底,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才把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提到日程上来。”
尽管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被搁浅了,但贸促会搜集和翻译有关国际专利制度的资料工作从未停止。
在这次新中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破冰之旅”的“幕后”,出现了世人皆知的“知识产权”一词。
“记得当时WIPO寄来大量的会议背景材料(粉红色英、法文会议文件),翻译任务相当繁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口商品商标处原处长吴若茂说:“我们在收到的文件中经常碰到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当时不知道该怎样翻译成中文,其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已存在好多年了,我们却如发现新大陆一样对它充满好奇和不解。记得有人提出把它翻译成中文‘知识产权’,但也有不少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是,译成‘产权’是否妥当?无产阶级是否应接受资产阶级的货色?争来争去,颇费了一番周折,最后还是由专家一锤定音‘就这样定了’,‘知识产权’一词就这样流传开来。”
“若干年以后,仍有人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译法是否妥当提出疑问,有的人甚至投来稿件,希望在我主管的《商标研究与交流》杂志上展开讨论,但都被我压下来了,因为我觉得争论此事意义不大,约定俗成的东西,只要无碍大局,可以一直叫下去。台湾方面译成‘智慧财产权’亦很好,但不见得就更好,关键是要在实质内容上弄懂弄通,至于叫什么,基本达意就可以了。”
1985年4月1日
1991年,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办中国共产党建党70周年的展览上,石小梅站在一张照片前久久不愿离去。
这是一张摄于1985年4月1日的照片。下面写到:1985年4月1日,中国专利局一共受理了3455件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其中外国申请970件。在石小梅心中还默记着另一组鲜为人知的数字:就是这3455件申请中有通过贸促会专利代理部递交的425件;外国申请的970件中,有400件是我们做的。
“这是我们在中国专利代理事业上迈出的虽小,但坚实的第一步。”中国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原副部长,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任公司顾问石小梅说。
1979年3月,国家科委组成了专利法起草小组,贸促会应邀派法制事务部胡明正副部长参加小组工作。从此,中国正式踏上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征途。
1985年4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利法开始实施。国务院同时指定中国贸促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为中国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中国贸促会早在1980年就开始筹备专利代理工作,1984年4月,贸促会任命方扬春为专利代理部部长,楼垂品、王正发、高元道为副部长,7月在友谊宾馆举行了招待会,中国贸促会专利代理部正式成立。
1984年下半年,外国专利申请开始陆续发来,中国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1984年年底,工作进入实战状态,新申请越来越多,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发来的函电也一天比一天多,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个新技术名词、一个外文词的译法都要再三斟酌。
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有人带病坚持工作,有人甚至把行李带到办公室,太晚就不回家了。中国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原部长方扬春说:“在那段日子里,听不到怨言,听不到牢骚,到处都在谈论工作。”
20年后,石小梅(当时专利代理部机械处负责人)回忆道:“一天天就在紧张而忙碌的工作中悄悄地逝去。当时我们不知道外国人将委托我们代理多少件专利申请,不知道将来自什么领域,用什么语种,何等紧急程度,可以说有无数个未知数在等待着我们。但是有一点是专利部每个同志都很清楚的,我们是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只要有外国客户委托,就要全部、准确、高效、及时地将申请递交到中国专利局,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迎接专利法实施的脚步声中,1985年春节来临。“我们放不放假?放假,不断发来的申请案件谁来办?不放假,全体同志加班又不给一点报酬,显然不尽合理。”方扬春和三位副部长遇到了难题。
贸促会专利代理部无权决定,只好向上级请示。经认真计算,方扬春和三位副部长向贸促会党组提出两个方案:A、节日期间全部稿件交由社会上翻译,约需支付50万元稿费;B、如不给外面人干,由我们自己干,需付10至20万元加班费(稿费)。
问题如此清楚简单,经讨论,贸促会高层扩大会议口头同意试行B方案,但在专利代理部书面请示报告上,却没有一个人签字。
贸促会成立专利代理部,财政部拨给了60万元开办费。万事开头难,就这么多钱,但专利代理部“人人坚信,明天都会好起来的”。开业第一年,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就将开办费如数还给了财政部。
终于迎来了专利法实施日———1985年4月1日。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晚身在日本东京王子饭店的方扬春接到了楼垂品的电话:第一天,通过贸促会专利代理部递交的来自国外和国内的专利申请共425件,其中,涉外专利申请400件(事后了解到,第一天国家专利局收到涉外专利申请共970件)。方扬春听了心喜若狂,忘了一天的劳累,彻夜难眠,“这是贸促会第一代专利代理人所经历的难忘历程,今天大家不论何时何地谈起这一段历史,心中都会荡起自豪和微笑。真为我们有这样一支能打硬仗的代理人队伍而骄傲”。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
外到内、内到外
“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开始,我们就同时针对国外和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因为上世纪80年代我国企业尚未重视商标、专利保护,造成我们大量的案件是国际上的企业、个人委托过来的。事情慢慢变化了,我们近些年战略重点发生转移。”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李勇说:“我们的强项在涉外———外到内、内到外,无论是外国企业到中国来,还是中国企业到外国去。”
然而历史不会忘记,在曾经的特殊岁月里中国贸促会及其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前身肩负起了特殊的历史使命。
1966年“文革”开始后,主管商标审批、注册和管理工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处于瘫痪、停顿状态,且不久被撤销。1970年秋,外贸部考虑到进出口商品的商标管理不宜长期处于无政府状态,遂向国务院建议,由贸促会接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有的对进出口商品商标审批和管理的职能。
在特殊岁月里,贸促会商标代理处从事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时,还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义,代行商标局的职权,审批商标申请、颁发商标注册证和管理注册商标。
“在这9年中,贸促会商标代理处完好地保存了从商标局接受过来的有关对外活动和进出口商标的档案,这些贡献在我国商标史上是功不可没的。”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原副所长、现任AIPPI中国分会秘书长陆普舜说。
不仅如此,从1970年11月到1979年底的9年间,经国务院批准贸促会商标代理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义,会同外交部、外贸部有关部门,先后与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新西兰、法国、联邦德国、泰国、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美国、波兰、阿根廷、罗马尼亚、巴基斯坦等20多个国家的有关部门签订了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改革开放以后的20多年来,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从最初的几十人发展到目前的420多人,代理的案件数量从年代理几十件商标申请发展到年代理专利、商标申请及各类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等案件三四万件。
进入21世纪以后,几家事务所独占涉外专利、商标代理权的局面已不复存在。“我们的强项在涉外———外到内、内到外。”李勇所长说:“无论是外国企业到中国来,还是中国企业到外国去。”
2001年起但任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的李勇,1986年参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起草小组、1989年作为美国DE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中国第一起涉外专利侵权诉讼案。
“贸促会专商与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万家事务所和企业建立了业务关系,在纽约、东京、慕尼黑、香港、上海、广州等地设有代表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许多专利商标事务都是通过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国内企业和个人到国外申请的专利和商标绝大部分也是贸促会专商所代理的。”
“我们感觉到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中国企业的实力、研发能力、品牌意识越来越强!据不无全统计,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们已经向7000以上的国内企业和个人提供过服务。国内对走出去感兴趣的企业越来越多了,一些国内企业开始接触我们。”
“国内走出去,立刻就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李勇所长提醒说:“由于商标、专利存在国域性,企业首先要在国内取得保护,然后尽快在国际上取得保护,第三步才是企业、商品走出去。许多企业正好相反,什么都没做盲目地走出去,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抢注,看这个商品好,人家注册了,从而窃走了最大利润。第二个遇到的问题是诉中国企业、个人侵权,比如专利技术,将我国企业控制在其国境以外,甚至在他的国内、在展览会上扣下商品,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
近些年,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与中国企业、个人会同国外当地的专利律师三方进行“不侵权分析”,将不侵权分析报告在国外当地法院备案,“这样即使将来打了官司,退一万步讲,假如中国企业、个人被判决侵权,我国企业和个人责任很轻”。
“这是商战。”李勇解释说:“在一个领域,有专利和没有专利,业务收入和利润存在天壤之别。”维护专利权通常面临是:他们会在我国企业、个人已经取得的外国专利权中分析出技术、法律缺陷,通过法律程序“无效”掉。
在专利、商标代理基本完全放开的形势下,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仍居各代理事务所的前列理由是:经验和人才。
“国外与我们多年合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达到几千家,水平、价格我们都知道。”而“人才问题,有钱都不行”。
传统上,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就重视人才的培训和实战中的“传、帮、带”。目前,商专所420多人,专利代理人130多人、专利工程师50多人协助专利代理人工作、商标代理人30多人。
“专利诉讼需要特殊人才,这在国际上一样的。他们首先是理工科毕业,然后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商标代理人的特点是法律和外语非常好。”
“这支队伍,不是用钱能解决问题的。”(法制日报记者 杜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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