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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调整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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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7/2008 2:38: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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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新标准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自4月1日起执行的该新标准,不包括知识产权案件。
据悉,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与1999年最高法院首次统一调整相比,这次调整幅度较大。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4个档次,北京、上海、江苏等发达省市高院一般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高院此项标准则为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天津、重庆以及中部地区的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贵州等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青海、宁夏、西藏这样的落后地区,高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等。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3个档次。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此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报记者魏小毛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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