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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两难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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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12/2008 9:04: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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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初衷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但却引发了众多企业的规避反应,同时劳动者对此也颇多困惑,这令人始料未及。
富士康会做新劳动法的“好孩子”?
2007年12月12日,台商投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将积极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数万名已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将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为主。在新《劳动法》实施之际,富士康似乎在高调表示要做“好孩子”。而此时正是以“华为”为代表的众多企业进行“辞职”的时候。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的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此番大规模“辞职”事件,被媒体广泛称其是为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而为之。
在华为之后,第二个、第三个“华为”相继出现。2007年12月中旬,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
初衷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用工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缘何遭到企业用脚“投票”?而劳动者似乎对新《劳合同动法》也颇有微辞。
企业难题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部《劳动合同法》在几个方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和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体现在--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不签合同需付双薪、不得重复“试用”同一人、鼓励签订长效合同、解约可多付一次月薪等等。
然而,《劳动合同法》自公布之日起,就遭到了企业的反对。广东一家服装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而且用工制度将不如以前灵活,这是很多企业对此表示反对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之前,很多企业对自身的用人制度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将会有很多问题出现。
比如,与员工连续两次签署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对企业的用人机制来说肯定不如过去灵活。如果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企业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企业不想支付经济补偿的话,那么在用工制度方面将会变得苛刻,以此来制衡员工。但这样一来,劳资双方之间的关系可能大不如前。
其实,人力资源成本不仅是显性的工资福利,还有隐性的人员招募、选拔、录用安置成本和离职补偿成本等等。很多企业在年终开始大批地裁员,出发点就是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会增加企业成本。但合同期限究竟该如何确定,并不是法律可以规定的。用人单位在选择员工时,不仅要考虑员工的自身能力和发展潜力,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相关环境。
“从企业的角度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相对之前变成只有一次自主选择权。因为签过两次后就要无条件续签,并且有可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只有第一次和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签署之前,企业才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聘用某个员工,这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困惑。”秦庆芳律师解释说,第一次合同怎么签,签多久合适?企业不可能做到在招聘时就能准确地判断和选择一名员工。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就制定比以往更加严格的条件,企业必须会选择最优人才,以免将来面临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某软件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对记者表示:以前和员工签合同,企业是有自主权的。企业可以决定要不要和员工续签,签多少年。现在企业能决定第一次签约和第二次签约,但签过两次之后,自主权就到了员工手里,员工可以选择是否续签,以及签约的期限,企业则会变得相对被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李晓静律师认为,原来基本一年一签的合同期限,现在显然不再适用了。考察一个人或者体现一个人的价值的时间最少在两年、三年以上。如果劳动合同仍是一年一签,那么两年之后,企业面临的就是要么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要么解除合同的两难选择。在员工无严重过失情况下解除合同企业要付补偿金,如果是一名有价值的员工,为了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将他解雇对企业也是一种损失。企业要长期发展不能人员流动过快,需要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和奖励机制这些辅助机制留住人才,保证人才的正常流动。
劳动者难题
2007年12月13日,青岛。一位在合资企业工作达12年之久的张先生来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原来,47岁的张先生面临的问题是合资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合同,因为按《劳动合同法》实行的话,这家合资企业一旦与张先生签订长期合同,企业支付成本会加大。但是,如果企业在2008年实施新劳动法之前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并不会得到经济赔偿,这让张先生感到很失落。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现象将不复存在,但新的问题又会出现。在一家通信公司任销售代表的李先生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某种程度上劳动者择业的自由性也减弱了。“比如我在半年之内完成了一年的销售任务,我想离职但与公司签署的合同期限是一年或者更长,公司又不让我离职,那么就会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比如劳动关系的转移,甚至可能涉及到对公司的赔偿金等。”
“不同的企业可能面临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IT企业年轻人多,他们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也喜欢尝试不同的生活。过去这些员工的合同是一年一签,但将来如果签两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合同,这些员工可能不太接受,感觉被一纸合同束缚了,他们可能觉得合同期限越短越好。” 那位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对这一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也是在他所在的企业里真实存在的现象。
对于劳动者来讲,同样也会考虑合同期限的问题。短期合同缺点是保障度低,会面临再就业的麻烦;优点是去留灵活,能够给自己更多机会。反之,如果是长期,看起来有保障,风险低,但员工自己未来的选择机会也就下降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对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个人还是有保障的。比如过去有些员工享受不到社会保险等待遇,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必须要为员工的福利保障尽责,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些都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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