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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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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3/6/2007 9:51: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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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动员大会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肖福泉一再告诫到场的百家重点企业负责人:企业“走出去”,法律须先行。
经济全球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等趋势,使得法律风险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如2004年世界石油巨头壳牌石油公司虚报20%石油储备的事实被曝光,导致其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周内下跌了10%,损失市值近60亿美元。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说:“其实并不是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国内也有不少著名企业家由于法律风险控制的缺失而身败名裂,这就如一个人驾驶技术再高也有被追尾的可能性一样,再大再强的企业也要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防范法律风险的做法非常有借鉴意义。如在美国,子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对子公司的CEO负责,而是对总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总法律顾问的地位甚至高于公司的副总裁,所有的重要文件都要经其签署才能发出。当国外企业的老总来我国进行商务谈判时,我们往往会发现,有两个人他们是必带的,一个是财务总监,另一个就是总法律顾问。美国波音公司总部有500名高管人员,其中法律顾问有232个,占了约46%。而去年有关部门所作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调查”表明,大部分中国企业对“走出去”的法律风险没有清楚地认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费用支出仅是发达国家企业的1/50。
风险防范是国内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据悉,一些“走出去”的企业之所以经营业绩不佳,生存能力有限,就是因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曾经有一家国内企业由于急于上市,与一家外资金融机构签订了设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并承接其一部分资产。结果,这家企业上当受骗了,非但上市不成,还被裁定支付4.5亿元违约金。
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并购、境外投资时都得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国内企业要“走出去”,当务之急是从企业高管开始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来为自己抵御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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