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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知识产权建设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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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6/13/2006 9:17: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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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霍立峰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副总编
嘉宾:
刘海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条例法规处副处长
冯 军 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念峰 北京慧峰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李 敏 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参与本期对话。今天的对话主题是知识产权,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进行讨论。为了便于对话的开展,首先请各位嘉宾自我介绍一下,并简单说一说自己单位或公司的情况?
冯军:我是来自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冯军。我们公司立足“计算与通讯的融合”,引入先进的系统研发和电信运营理念,面向集团和企业用户提供完整的沟通技术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支持。亿美软通在语音、数据和其它多项电信增值业务中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早在2003年作为北京移动企业级通讯全面解决方案的合作伙伴,率先开通了“企信通”“税企通”等创新服务。
王念峰:我是北京慧峰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王念峰。我公司是由一批IT业内资深的专家共同倡导发起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网刃数字产品版权保护和认证平台”是针对当前困扰数字产品版权保护领域的技术难题提出的平台解决方案。它为数字产品,尤其是软件、网站、电子出版物、视音频数字产品等实现版权保护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和认证支持,同时也为数字产品基于网络模式大规模、全方位地销售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
李敏:我是来自东方灵盾的李敏。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国内外专利和科技信息深度加工,建有各种专业情报数据库和多数据库联机检索平台,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个性化的国际专利检索及咨询服务的专利资讯公司。高质量的深度加工专利数据库、先进的专利检索和战略分析系统、专业的专利信息咨询服务,有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并在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完善发展的道路上,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
刘海波:我来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具体业务不说大家也明白。
主持人:各位的自我介绍不仅使嘉宾相互之间有了新的认识,也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日前有报道说,目前中国99%的企业没有专利,60%的企业没有企业商标,这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极为不利的。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到底是怎样一种状况?在专利申请上企业还存在哪些问题?
李敏:通过与许多企业的接触,我们感觉,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比较弱,同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包括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也刚刚建立或着手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怎么建好,如何有效利用,企业对这些概念还十分模糊。可喜的是,也有少数企业走在了前面,或许基于他们的跨国经营,许多业务涉及海外市场,致使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得很好,但这只是极少数。
冯军:我以前在原电子工业部也就是现在的信息产业部工作多年,主要从事技术引进的具体工作,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深有体会。某些技术,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国防和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技术,我们比较缺乏,只有花高价去买,但有时候别人并不一定卖给我们。以前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合同签了,钱也汇去了,可别人就是不把技术交给我们。面对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状况,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刘海波:自2000年以来,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为了满足WTO的要求和应对加入WTO之后复杂、激烈的竞争局面,政府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今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多个部门参加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在集成、整合、拓展、深化专利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1997年实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急需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60条配套政策中,关于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共有5条,各位嘉宾对哪一条印象深刻?为什么印象深刻?
冯军:印象深刻的是第36条: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目前知识更新的速度非常快,有可能在我们申请的专利还处在审查中时专利已经过时,市场已经不需要,申请专利还有何意义?尤其是一些使用方法专利和应用方面的专利遇到这样的情况可能更多。
李敏:我印象深刻的是第33条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这是与我们业务密切相关的一款规定。我们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要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现在国家终于在这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我们非常高兴。也正是基于国家这些年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才使得我们公司形成今天的发展规模。
主持人:如何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李敏:从最基础的信息平台搭建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知识产权经营,自始至终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配套设施,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所举措。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就是如何搭建信息平台才能真正起到作用,才能真正使国家、政府、企业的投资得到效益最大化,这方面我认为还需要探讨,例如何避免重复性建设等问题。
主持人:类似东方灵盾这样的机构在我国多吗?
李敏:这样的公司不多,但在北京也有几家。目前类似我们这样的公司大小不一,公司的专业水平也各不相同,在是否能够真正地为客户解决问题方面,大家都有许多值得提升的空间。因此我认为需要对这个行业的公司进行评估,应建立起一批有技术含量、能为企业解决问题的信息平台。
王念峰: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第35条“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国家近期对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作了许多研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希望能通过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国家也希望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5月22日,国家版权局组织中科院专家以及部分软件企业对“网刃数字产品版权保护及认证平台”进行了论证,就是希望通过可靠的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对软件行业来说,目前我国软件产业与国外软件产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国家再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差距将会更大,将会影响到我们整个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壮大。
主持人:目前我国的专利审查周期是多长时间?
李敏:专利审查周期与申请专利的类别有关系。专利分三种: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需要实审,形式审查过后就可以授权,这个时间比较短,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发明专利的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形式审查一般不超过16个月,之后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距申请日18个月时进行公开,实质审查需要提出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一般在提出申请发明专利3年内任一时间都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接着进行实质审查需要24个月左右,这样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前后相加可能需要5年,实质审查可以提前提出申请,同时有的技术领域审查较快,但一般也需要3年。
主持人:国外的发明专利审查周期是多长?
李敏:国外如美国的时间会更长。
主持人:为什么?
李敏:首先,在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有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植物品种专利,这些都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在美国要判定其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这样审查时间显然要比仅登记注册的时间要长。其次,美国专利施行的先发明制度,允许发明人进行临时申请,在随后的一年内提交正式申请,也延长了最后授权时间。这方面有一个实例:美国1999年改动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从授权后17年改为申请日之后20年,结果众多美国发明人在该法条实施之前纷纷争抢申报专利,就是因为修改后保护期限会缩短,也就是说,美国专利审查至少需要3年以上时间。
刘海波:专利审查是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专利制度的运行中发挥着基础和支柱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审查制的国家,专利审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必经之路,是许多国家专利局的主要职责和中心工作。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拥有一支接近1400名实审审查员和近300名初审审查员的队伍,人均年处理量从不足10件逐渐上升到50件左右。发明专利的平均实审周期已经缩短到了26个月,实用新型的平均审查周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平均审查周期为8个月,而复审和无效的平均审查周期为12个月。为了更有效地开展专利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置了一个作为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性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3、知识产权战略应引入民间协查机制
主持人:科技部早在2001年就提出了三大战略:人才战略、专利战略和标准战略;国家在60条配套政策中再次提出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目前我国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能力如何?应该如何理解这项政策?
冯军: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成为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当然,标准的制定需经有关部门的授权、认定后才能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有这么一句话: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足见做标准是非常难的。标准制定的基础是自主创新、是知识产权、是专利,而从目前我国企业发展的状况看,大部分企业还不具备这种实力,或者说只有一小部分企业具备这种实力。
同时,一家企业很难制定一个行业标准,它要和若干家企业联合,甚至要和国外企业联合。如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3G标准,也不是大唐电信独自制定的,它是和许多机构、企业包括国外企业联合制定的,只不过国内企业参与的比例大。这也印证了前面的那句话,国内许多企业不具备这方面的实力。
王念峰:首先,企业制定的标准只有经过实际应用的考验,不断发展,并为其他企业和行业认同才能成为真正的标准。第二,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一家企业通过所走过的弯路总结了一些经验教训,但其他企业却不去借签,照样走该企业所走的类似弯路,这就是低层次重复开发、重复建设,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如果企业间多些沟通,能形成产业联盟,标准的制定也就有可能。另外,政府可以通过部门及行业协会协调,将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家企业联合到一起,结合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形成产业联盟共同去完成标准的制定。当然这其中要牵扯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更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协调。
主持人:刘处长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海波: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我认为应引入民间组织协助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国家政府的权利,随着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技术开发的广度和深度的扩展使技术信息已经成为海量信息,现有的检索查新手段及审查专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已经很难独立对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有效判断。技术开发的交叉性、扩展性和高速度也使仅受过四年或者七年学科教育而又长时间脱离企业管理和研发实践的审查人员,很难有能力把握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技术创新点及行业企业的竞争点。
4、促进知识产权保护重在政府
主持人: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条款中提到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那么如何才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学研如何合作才能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
王念峰: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企业,其个人获取的专利如果是职务专利,都应归单位。如果专利发明人离职,在其原专利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创新,那么专利发明人原单位要从中分利润。我们企业是这样规定的,但目前还没有这方面情况出现。目前我们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还只是浅层面上的合作,深度合作还没有进行。
冯军: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要区别对待,职务发明专利,肯定属于企业,非职务发明专利企业可以同发明人协商解决。关于和科研单位开展合作,我们一般采用外包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知识产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的基础上将专利转化为产品,一般这些发明的专利比较粗糟,需要企业在市场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细化,使之真正成为产品,形成产业化。当然,这里的具体利益分配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可能采取统一的模式。
李敏:关于我国的产学研结合模式我并未作深入了解。但在与国外企业的接触中发现他们的产学研结合非常紧密;同时,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特点,分工也比较明细;而且,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在整个产学研的产物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大概的几种模式有:一是由政府牵头创建科技园区,提供有利于创新和技术转化的环境、机制、政策,以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为依托,形成起点高、产业新、规模大的高技术密集区,吸引企业进行投资,并与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同时,非常注重在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提供优秀的专业化服务(信息服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形成一个良好的产学研运营体系。二是大型公司与大学建立合作研究中心,一方面使大学直接接触到生产领域中存在的各类科学技术问题,从而使科研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大学可借此机会获得充足的科研经费,加快科研进程。三是对中小型企业来讲,更多的是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形成技术协作,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包括联合开发的成果)有偿转让给企业后,帮助企业使技术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直接生产出首批合格产品。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原型开发→小批量示范生产的技术创新序列中,各类机构转换承接关系清晰,相互协调补充,构成了一个务实、严谨、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可以根据双方议定解决,应不只有单一固定的模式。
产学研结合重要的是模式,而不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同时,在产学研结合的过程中,信息的流通非常重要,我们需要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让高校、科研院所的项目形成产业化,让企业在信息平台中寻找到适合自己开发的项目,让项目成为产品,形成商品,从而市场化。
主持人:刘处长的意见?
刘海波:我想谈一谈如何让闲置的专利获得市场效益。目前从事专利经营的独立企业已经出现,并且势头强劲。英国的BTG公司就是一家专门从事专利经营的公司,基本的业务内容就是发现被低估或被忽视的专利,将其购买,然后加以宣传推广、出售,从中获利。
1985年我国实行专利法以来,国内累计申请量中,职务发明比例仅为35.8%,2004年为39.9%。而国外此项比例达95%以上。我国有大量非职务发明的存在,这些非职务发明进入应用阶段需要经过很多步骤,面临着众多问题。解决这样的困难显然不是专利权人的个人力量所能达到的,这实际上也为我国的专利经营业务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北京市科委2005年设立了“技术转移专项服务资金”,包括了知识产权和技术经营的内容,为专利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5、知识产权保护应加强国际合作
主持人:关于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我们应如何理解?
刘海波:我认为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2005年1月1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受理了第100万件PCT(《专利合作协议》)专利申请,成为PCT体系创建26年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专利制度历史上的这一里程碑表明,在财富创造从实物资本转向知识资本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已日趋重要。专利权制度是国家主权,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专利,在另一个国家并不必然受到保护。这体现了知识的区域性。但是因为研究开发成本的巨大,使得开展研发的企业非在全球市场销售不足以获利。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11个国际检索和初审局之一,中文已成为PCT的六种法定申请语言之一。《专利合作条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简便且经济实用的国际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该条约最初只有18个缔约国,但目前已拥有12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正式加入。
冯军:我认为这一点关键在企业的自律。如我们企业刚推出一个新产品,在这个新产品中有一个控件,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但在申请专利时,我们还是将这个控件的情况进行了技术检索,最后发现该控件是国外一家很小的公司发明的。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费用。虽然支付了几千美元,但我们心里踏实,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
王念峰:在我们企业的研发中,一般不采用或尽量少使用网络上传播的免费控件等技术,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企业以后做大、做强考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以至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我们公司现在所研发推广的网刃平台,应用面非常广、应用量也非常大,因此,对知识产权问题考虑不周可能就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整个行业的发展也要考虑该问题。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今天的对话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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