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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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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5/6/2010 9:08:00 PM
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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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执行通知下发一个月后,我国首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近日公布。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为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推动央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规定》执行通知下发之时,恰逢力拓胡士泰案一审判决,也引发了业界对央企商业泄密的关注。
根据《规定》,央企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央企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央企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央企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央企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规定》要求,央企与员工签订合同应含有保密条款。央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定期限、违约责任。此外,央企应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定,协定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央企不仅需要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还需要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规定》明确,央企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在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时,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央企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资委同时要求,央企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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