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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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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5/15/2009 8:24: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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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经协会秘书处多方调研,并经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等业内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的评估,现将《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予以公示,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的公示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至5月27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秘书处 高琦婷
电话:021-68622432
传真:021-68622438
E-mail:gaoqiting2003@yahoo.com.cn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
为贯彻《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促进上海市展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市展览业自律水平,规范展览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展示工程单位、运输单位等相关主体(合称会展经营机构)在展览活动中的经营行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市展览业行为公约如下:
一、共同行为规范
1、会展经营机构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经营行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2、会展经营机构之间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违反行业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公开谴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会展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做好有关企业、项目的评估、统计、认证、表彰、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4、会展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展览安全责任事故。
5、会展经营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以及行业公序良俗,围绕办好展览的目的服务,推荐会展经营机构使用协会对外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主办单位行为规范
1、主办单位在上海举办国际展览会应当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于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展览。
2、主办单位对外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
未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举办单位或者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在招展时尚未落实租赁场馆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加以说明。
3、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变更涉及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主办单位停办展览的,应当在停办展览决定后15个工作日或停办展览前三个月,以靠前的日期为准,书面上报会展协会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告社会。
5、主办单位应当诚信办展,依法维护参展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摊派或其它有损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6、主办单位应重视展览活动安全,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合作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横向到位、纵向到底,安全办展。
7、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办展实际情况,制定展览现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规则,在展览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要求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8、主办单位委托或推荐展示工程单位时应当选择经协会专业委员会认定的有资质的企业,并明确各方在展场规划、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9、主办单位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展览公司合作办展,各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
承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展的,应遵守本公约有关主办单位的全部行为规范要求。
三、场馆单位行为规范
1、场馆单位应确保场馆各类设施能正常运行并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
场馆单位提供的各类服务应符合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内容,并履行符合合同目的的必要附随义务。
推荐使用协会对外公布的《场地租赁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场馆单位与主办单位的权利义务。
2、场馆单位在出租场馆签约前,应向协会了解展览会主办单位的展览项目有无备案,对于没有备案的展览项目,应督促主办单位尽快备案。
3、场馆单位不得凭借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操纵出租场馆的资源和价格,不得向主办单位搭售不合理的产品或服务。场馆租赁协议签订后,不得单方变更服务价格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4、场馆单位应配合其他会展经营机构的展览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其他会展经营机构在场馆现场的布展、展示、拆卸和运输。
5、场馆单位应当协助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并切实履行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的安全职责:
场馆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场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入口和安全疏散通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并保证疏散通道与消防通道畅通;
场馆单位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场馆单位应当为展览活动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且有足够容量的专用停车场所(地),并禁止停放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车辆;
场馆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6、场馆单位发现其他会展经营机构或参展商(观众)在会展工程施工和展示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对解决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提供有效措施。
四、展示工程单位行为规范
1、展示工程单位承揽展览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与施工资质。
2、展示工程单位现场搭建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
3、展示工程单位应注意现场施工安全、配备安全设施,杜绝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4、展示工程单位在展览现场应服从主办单位的统一协调,同时遵守场馆的规章制度。
展示工程单位不得因与展示工程项目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影响展会正常秩序。
5、展示工程单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展示工程项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展示工程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有资质的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发包部分向定作人负责。
6、展示工程单位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政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对其提出的整改措施应先执行后申诉。
五、运输单位行为规范
1、运输单位应保障物流运输安全,严格遵守展览会运输、撤展、保卫、消防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管理规定,服从主办单位和场馆单位的统一管理。
2、运输单位应配备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在展览会规定的搭建、撤展期内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运输单位不得因与委托人发生纠纷而中途停止运输服务。
4、未经委托人同意,运输单位不得将运输服务转委托。
六、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展览相关主体准入机制、行业服务规范、展览评估体系,推进专业资质评定,健全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引导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所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导致公约内容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时,本公约作适应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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