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海工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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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管理新规定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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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8/2/2005 9:53: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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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1日起,交通部颁发的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执行,同时废止1986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新规定不仅对汽车维修配件价格、工时费收取标准和质量保证期等作了明确规定,还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明码标价,如不提供,修车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僞劣配件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还明确禁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如果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车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才能改装。否则将视其为非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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