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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消费信贷:转折点是否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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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0/9/2008 9:23: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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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频吹暖风、专家积极呼吁、政府日益重视、农机企业破冰、信贷机构表态——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农机信贷正逐渐揭开神秘的面纱,这是否预示着转折点即将到来?
利好不断
著名农机专家、中国农业大学杨敏丽教授在谈到促进我国“十一五”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建议时表示,应该建立和完善农机信贷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农资信贷工作的通知》中,特别强调要加大对农机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6月,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就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同开办了洋马农机消费信贷业务,受到了广泛青睐,用户还款率100%。农机消费贷款成为洋马半喂入收割机占领市场的有力支撑,当年在江苏、安徽的购机总量中有40%的购机用户是通过消费信贷购机的。
优秀的国内农机企业同样在寻找解决方案。今年7月9日,福田雷沃重工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国内农机企业正式开启了农机信贷的大门,标志着在农机行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更深层次的合作”。据福田雷沃重工金融服务部副部长孔令忠透露,未来,农机信贷将作为福田雷沃重工一个赢利的产业来做,与其他行业和国际企业接轨。
要实现农机信贷,政府部门的作用异常突出,没有农机管理部门的积极争取和协调,没有政府部门的正式发文,农机信贷的道路将非常艰难。
记者了解到,继辽宁鞍山市和黑龙江牡丹江市等相继出台农机信贷的文件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后,今年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试水,比如,今年武汉市农机化管理办公室与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发文,决定开展农业机械专项信贷业务。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贷款额度不超过机具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挑战更大
“当前我国农民60%以上有贷款的意愿,而真正能贷到款的不到一半,农机贷款是农民贷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继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同时,对购机农民进行贷款不失为一种良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分析道。
杨敏丽教授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民购买农机,主要是担心农民的还款能力。依靠农机服务赢利周期相对较长,农民的还款期限自然延长。同时,贷款农民的信用对金融机构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事实的确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在9月9日发布的一份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农村信用社贷款结构与当前农机购置信贷需求明显不对称。以河南省淮滨县农村信用社为例,调查显示,2007年在农村信用社获得的农户贷款中,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占18%,在6个月以内的占68%,6至12个月的占12%,而超过1年的仅占2%。而从农户农业机械的投资金额和回收周期来看,一般都在2至3年,例如价格在2.5至3万元背负式收割机,年纯收入在1.5万左右,需要2年才能收回投资;履带式收割机单价4.5至5万,年纯收入2万元左右,需要3年才能收回投资。
更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农机消费信贷在中国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客户评审要做大量的调研工作,虽然中国一些信贷机构有查询系统,但一些个体农户并不在其中。做农民信用评估成本高,费时费力。
当前,贷款的风险控制是农村金融机构考虑的最主要问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已逐步从简单的“存款立社”向“效益立社”转变,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移,进一步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和信贷风险防范体系,从简单的信贷规模管理的传统中走出来。在营销贷款上,面对农业机械销售行业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低和农业机械行业不确定潜在风险大等诸多因素,致使信用社不论农业机械销售行业信用高低、贷款额度大小、效益与周转快慢,均对其贷款持谨慎态度。
据调查,河南省淮滨县沈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农机销售旺季,共向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5笔,金额240万元,而信用社最后只为其解决了2笔,金额24.5万元贷款,且全部以该企业法人的个人名义,并用门面房和商品房作抵押发放的。
破解之道
在农机消费信贷中,小额贷款被广泛推崇。业内专家认为,针对农机小额贷款对象和用途,乡镇分理处贷款授信额度可提高至3万元以内,城区内支行授信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万元以内。对超过授信标准的贷款,特别是对信誉等级高且盈利的农机销售企业和农机购置大户,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优化信贷营销方式。
同时,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配合,共同促进农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农机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对购机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确保农机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地方政府要抓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对购机户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过提高农民对恪守信用的收益预期和增加不守信用的成本预期,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在调研全省金融业支持农机发展情况后建议,要健全农机行业贷款担保资源,解决农机行业和农户担保难问题,可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政府牵头,在当地农机局和农机销售协会的监督指导下,借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机销售企业和种粮大户,通过各乡镇农机合作社这一渠道筹集资金,成立各乡镇的农业机械贷款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农机销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农机销售企业和农机购置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允许民营企业以个人家庭的房地产、或借用亲戚朋友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作抵押,以拓宽农机销售企业和农机购置农户的贷款担保渠道。
我国农机化的发展,农民投资是主体,国家财政补贴是补充,信贷扶持是关键,世界发达国家农机化发展的经验也是如此。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有法律作支撑,有多方的有益尝试,也许,农机信贷业务红红火火的场面就在不久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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