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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工业节能 《节约能源法》考验装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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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9/17/2008 1:53:00 PM
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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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的开征,是自4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以来,在鼓励与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那么,对于其他行业,是否会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鼓励政策?”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郁聪近日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新版《节约能源法》在重申工业节能的同时,强调了建筑节能与交通节能。然而,从实施效果看,由于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政策落实较为缓慢。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11个部委8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抓紧对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有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订地方性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各地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装备制造业肩负双重使命
针对11部委联袂强化《节约能源法》宣贯一事,郁聪表示,该举措是与国家近日推行的系列节能减排宣传工作相呼应的组合拳。
对于全民节能的推进,刚从日本调研回来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规划与市场部副主任冯宝珊深有感触。她认为,要实现全民节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提升企业主动节能意识。
据冯宝珊介绍,日本《节能法》贯彻卓有成效,很多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在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已经形成良好的企业标准跟随模式,技术先进的企业会主动担当行业节能减排领跑者,其他企业会自觉向该企业的标准靠拢。随着技术不断进步与升级,会出现新的企业接力“节能”棒,不断创建行业节能减排的新标准。
同时,日本的大企业大都设有能源管理司,其负责人由企业员工担任,但向国家负责,每年向国家提供企业完整的用能及设备情况报告。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
与之相比,我国各地方虽然也设有节能监测中心,但执法人与机构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体制的制约。
冯宝珊认为,机械行业节能减排水平对于全国整体工作的推进责任重大,一方面肩负自身生产过程的节能减排重任,另一方面承担为相关行业实现节能减排提供先进设备的使命。因此,推进全民节能对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性与行业性配套法规滞后
郁聪表示,一方面,2008年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的攻坚年,关系2009年及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新版《节约能源法》是一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意义重大。而地方性配套法规制定与落实缓慢,严重制约了新版《节约能源法》政策的细化与落实。
解读新版《节约能源法》的内容重点,郁聪明确,新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中,新法规定,在建筑节能方面,要编制建筑节能规划,严格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节能监管等;在交通运输领域,要引导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制订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等。
然而,由于配套措施及政策细则出台缓慢,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一些地方节能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通知》指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
对此,专家认为,应抓紧制订《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等,加快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抓紧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订《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订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在建筑节能方面,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
按规定,今年我国将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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