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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业在博弈中前行
http://cn.newmaker.com 7/28/2008 12:53:00 PM  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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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了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进口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的裁决报告。报告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歧视,违反相关贸易规则。此裁决结果与今年2月该机构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内容一致。

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有权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

据记者了解,中国商务部目前已经做好了上诉准备。与此同时,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几经延期的“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也已在7月1日如期实施。

商务部相关官员曾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果发布后表示,中国制定“零部件整车特征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同时,也可督促外国车商在中国提高本土化率。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认真履行承诺,已大大降低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关税,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市场准入机遇。

针对此案,业内人士认为,即便中国提出上诉,翻案的机率也是微乎其微。

据了解,WTO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假设中国于两个月后提出上诉,WTO上诉机构耗费最长的90天时限审理此案后依然维持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结论,那么最迟到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将不得不对《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做出修改,否则将受到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的贸易制裁。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分析,如果取消上述规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国家将在税收上遭受较大的直接损失。从中国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有可能降低跨国公司实现本土化生产的积极性,这是政府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本土化的博弈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争端缘于2005年4月1日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按整车税率(25%)征收进口关税,而不是按零部件税率(10%)征收进口关税。

对于这项规定,欧盟、美国认为不应将“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和其他零部件区别对待,而应对所有进口零部件实行统一关税。于是在次年就此规定诉诸WTO,并与中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了磋商(其间,加拿大加入进来),但未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在此案审理之前,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原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征收新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但纵观争端全过程,相关标准的延期实施显然不能满足原告们的期望。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认为,从制订相关标准之初,中方的战略意图就很明确,即要通过开办合资企业来形成自己的制造和生产能力,而不能使合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躲避关税壁垒的一种方法。

实际上,关于加强汽车企业本土化的博弈,中外双方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据赵英介绍,在开办中国第一个合资企业———北京吉普时就有过类似的争论。当时,美方只谋求通过CKD进口产品,中方则要求美方必须要有自主计划。中方规定装车散件的税率根据自制率的提高进行相应降低。

加入WTO以后,这种战略意图仍在继续,只是形式略有不同。赵英表示,此次争端的根源正是汽车本土化博弈的延续。

规则的博弈

事实上,根据目前市场竞争的程度看,即便以10%的散件进口征税,很多企业仍然会继续在华建设零部件配套体系,进行本土化生产。

资深车评人钟师认为,中国汽车市场已经成为全球顶级的汽车市场,跨国公司要谋求在华发展,本土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即便进口政策放宽,外资企业也很难投机取巧。

对某些生产豪华车的厂家来说,取消按“整车特征”征税的确可以使他们“松口气”,但是这部分车型在中国车市大盘中的比重微乎其微,几乎不会对整个车市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所受到的危害并不是很大。在败诉后,中国仍然可以通过调整国内的消费政策等措施引导豪华车发展。

钟师认为,由此可见,除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外,三方成员国费尽周折起诉中国的另一目的在于,通过WTO规则对中国对外贸易进行制约,实际上就是一场对WTO规则使用上的博弈。

此次争端败诉的主要原因,正是因为入世时签订的一些条款对官司本身不利。这反映出中国在运用与把握世贸规则并用其来维护自己贸易利益方面还不够成熟。

据了解,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8号令)、《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四部委2005年125号令)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等三部规章违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3.4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1994第2.1(a)条、第2.1(b)条关于遵守减让表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国依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所承担的义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有如下描述:某些工作组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有关汽车零部件关税待遇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CKD)和半成套散件(SKD)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其中,对何为CKD和SKD并无统一解释。有的解释认为,CKD并不等于全部配件,有一部分是当地配件,有的解释则认为,CKD就是全部配件,SKD则有一部分当地配件。

钟师认为,这次零部件贸易争端可能只是拉开了这场围绕WTO规则博弈的序幕,如何学会利用WTO规则保障自身利益,是此次争端为中国汽车业发展带来的重要启示。

相关链接: 中国保留汽车零部件WTO关税纠纷上诉权

商务部7月22日表示,中国政府保留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针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所作的不利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商务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中国不完全赞同WTO专家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但商务部并未明确表示可能采取何种行动。

WTO解决争端小组日前敦促中国改变其称之为不符合WTO贸易规则的措施,切实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

商务部在7月22日的声明中重申了其立场,表示中国的上述关税政策是为了防止和打击某些公司以汽车零部件的形式进口整车,从而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差来偷逃关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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