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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不可缺少累进加价精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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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7/4/2008 8:34:00 AM
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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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中,将城市居民生活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条款删去,此举遭到不少委员的质疑。
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应是循环经济法的精髓。既然是循环经济大法,就离不开使用经济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而实行收费累进加价制度,便是利用价格杠杆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性概念。如果只是考虑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就采取回避态度,多少有些缺少发展的眼光。
我国的水、电、气资源都非常有限,淡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与电、气有关的石油、煤炭也需要大量进口。发展循环经济既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而在循环经济大法中有累进加价制度条款,才能在导向上产生巨大威力。
我国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实行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短期内有一定难度,但矛盾永远都会挡住前进的道路。实行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国际上早有成功先例,且国内一些地方也有成功尝试,这些都是实行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理由。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成功实行累进水价制度的国家中,日本的居民用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水价,另一部分是超量水价,其价格可高达基本水价的4.3~5.7倍。国内的宁波市实行居民用水累进定价制后,每天可以节约2万吨水,相当于一个小县城的全部用水量。
循环经济法是一部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根本大法,要着眼今后数十年的发展,不能遇到问题再进行修修补补。在能源日益紧张的背景下,说确立累进加价收费条款尚不成熟显然没有依据,而且也过于消极。有效的做法是,先将其列入循环经济大法,在原则上给予它充分地位,在具体实施时间、实施范围上灵活操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如此,循环经济法才不失累进加价的精髓,才会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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