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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半导体争端横生波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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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3/31/2004 2:13: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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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3月18日宣布,美方已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一事向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美方指控中国在半导体生产方面实行的税收政策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
这是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首次遭到美国申诉。中国曾于2002年行使过一次申诉权,向世贸组织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并胜诉。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3月19日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中美就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已进行了几轮双边磋商,并取得了一定进展。美方在双边协商正常进行过程中,又突然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中方表示非常不解。崇泉说,中方正在认真研究美方的磋商请求。
此前,美国一些集成电路制造商称,中国对进口的半导体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享受退税。他们声称,这构成了歧视,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有关人士则表示,美方的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的退税政策对所有在华设厂的制造商都是一致的。
中国目前是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据美方统计,去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总额高达20多亿美元。
被称作“工业粮食”的集成电路产业不仅标志一国尖端科技水平,也事关国家安全。2000年6月,我国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即18号文件)。这份文件被称作是“里程碑式的文件”。其核心目标是,支持和鼓励中国半导体产业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成为在国内占主导,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席之地的优势产业。
而中美在半导体退税政策上的争议,即发端于这个文件的第41条。该条文规定:芯片生产企业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芯片设计企业获得的优惠更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即51号文件)。此后,集成电路产业上游的设计企业和下游的制造商都获得了“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8号文件”的起草小组组长、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说,美国首次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问题上发难是在2000年末。美国半导体协会致函当时的外经贸部,称这一政策是对进口商的歧视。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不久,美国提出中国在进口其他国家集成电路产品的时候,要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让国外企业获得与中国企业的同等待遇。
杨学明说,美方实际混淆了“18号文件”中税率与税负的概念。在制定“18号文件”时,起草小组曾经对我国大陆地区主要集成电路企业的实际税负做过调查。结果表明,一般在8%左右,如果能享受到“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大约会有2个百分点的返回。而且,如果用世界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加以换算,这些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都在6%以下。国外集成电路企业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在按17%的税率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后,它们的实际税负还会比设在中国的企业低很多。
他认为,“18号文件”只是为了减轻国内企业的税负压力,向国外企业的低税负看齐,而不是给予国内企业的一种特殊待遇。因为国外芯片产品在向中国出口前,价格中并不含税,而我们对国内企业已征收了17%增值税。因此,这项政策与WTO政策并不违背。
中国半导体协会秘书长徐小田也认为,美方对中国退税政策存在严重的曲解。而且以前定的6%的实际税负定得过高,国内基本没有一家企业能达到这一点,后来将这个比例调整到3%才有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共有软件生产厂家8582家,各类软件产品18000多个。然而去年国产集成电路仅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16%,大量需求得靠进口产品弥补。这一方面反映出中国对核心技术的掌握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发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内集成电路市场潜能巨大。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中美双方将就此进入为期60天的磋商阶段。如果在此期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世贸组织将启动下一步争端解决程序。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今年是美国大选年,此次美国政府提起申诉与其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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