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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以知识产权为限设定有关企业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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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2/6/2008 11:36: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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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网讯日前,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海关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并以有关企业一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为限设定其管理类别。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符合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等11项条件的为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符合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等10个条件的被设定为A类报关企业。此外,申请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如在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直属海关将退回其申请,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办法》规定,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报关企业适用于C类管理。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报关企业适用于D类管理。
《办法》明确指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规定,有关企业的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经海关审定批准后,海关将按照其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此外,《办法》对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管理措施的实施等有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本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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