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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利权保障中国企业进入关键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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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1/27/2007 9:44: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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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外宣布,正式决定对中美接地故障断路器制造和经销商侵犯美国帕西·西姆公司专利一案进行调查,中国四家企业被列为被告,其中中国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赫然在册。
就在今年7月,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漏电保护装置),不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美国专利。国内媒体对此案给予了高度评价———改写了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史上中国企业未能完胜的局面。
然而,经历了3年艰难方取得胜诉的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还来不及细细回味其中的酸甜苦辣,便又成为了ITC的“座上宾”,等待他们的又将是一场漫长诉讼。
据统计,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遭遇较大的国际专利纠纷有20多起,诉讼索赔金额逾10多亿美元。汽车、电视、手机、MP3芯片、化工材料、医药、食品等行业纷纷遭遇了国际专利纠纷,其中又以中美专利纠纷为最。
有人形容,21世纪是专利大爆炸的时代,专利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已经不仅是保护自己技术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企业生死的长期市场战略。在新世纪的这场捍卫战中,美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挥舞出专利权大棒,尤其是对50%的出口产品销往了美国、欧洲和日本三地的中国企业。
11月19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代表处合伙人马丽兰(VeronicaMullally)律师带来了美国专利法立法改革的新动向。在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马丽兰指出,现在中国商品是ITC最“关注”的目标,她提醒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美国专利法的修订进程。
提案因争议大被延迟
法制日报:您这次到中国来,为我们带来了美国专利法立法改革的新动向,请介绍一下目前的立法进展情况。
马丽兰:虽然美国众议院9月份就通过了此次专利法修正案,但许多人认为参议院的表决可能被推迟至明年2月份。因为这次立法改革涉及到较多领域,争议巨大,修正案各项规定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一直在国会极力游说。
法制日报:美国这次修订专利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马丽兰:在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渐渐被用作商业战略的杀手锏。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提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全球标准统一化的要求,美国修订专利法是为了衔接这一要求,将美国的专利法同其他重要贸易伙伴如日本、欧盟等相关法规相衔接。当然主要也是为了让美国的专利系统更加有效率。
法制日报: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马丽兰:修订的内容有几个方面,包括在法庭诉讼中涉及的,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方面管辖涉及的。
诉讼中涉及的,首先可能是判决前针对权利要求解释可以提起中期上诉。众所周知,在专利诉讼案中,权利要求解释会影响到最终的裁决,对结果至关重要。实践中,在美国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有33%——50%在上诉时被推翻。美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如果对权利要求解释有异议,必须在区法院的所有程序走完之后才可以提出。假如专利法修正案被通过,则允许在诉讼过程中临时上诉。中期提出上诉后,区法院的诉讼将暂时中止。
其次,修正案也可能对故意侵权的判断提出更高的标准。在美国,法院一旦裁定你有故意侵权行为的话,你将要支付高达3倍的赔偿金。最近,在美国一件案件中,陪审团认为某公司应赔偿7000万美元,因该公司是故意侵权,最终被判赔偿2.1亿美元。
此外,诉讼中涉及的修订还可能包括在被告所在地审判的规定,损害赔偿裁定及法院判决不当不公如何处理等。一直以来,美国方面特殊要求的申请专利时应描述的最佳实施方式也可能会被取消。
还有一个改革的方向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被通过,首先一项重要的改变,是不再以发明时间先后为专利获批与否的考量标准,而以申请发明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其次,申请专利时,将允许第三方参与审查,而且在专利权授予后,第三方也可以提出异议。
ITC:新兴的专利诉讼裁判机构
法制日报:我们注意到你在中国发表的的演讲中,用了专章来介绍ITC。
马丽兰:是的。ITC是新兴的专利诉讼裁判机构,尤其值得中国企业关注。在美国,ITC系独立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负责贸易相关事务的调查工作,主要是依据337条款进行调查。20年前日本商品是ITC最关注的目标,10年前韩国商品是ITC最关注的目标,今天中国商品成为了ITC最关注的目标。ITC关注的不仅仅是高科技产品,而是包括从牙刷到电信等各类产品。
法制日报:337条款的作用是什么?ITC为什么尤其值得关注呢?
马丽兰:337条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企业专利的调查,并包括了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是否侵权的调查。相对美国州法院而言,走ITC调查可以节省近一半的时间,而ITC调查后提供的救济是排除令,排除令的威力就在于可能会对侵权产品的同类产品产生影响,无论是生产商或进口商;同时排除的不仅是侵权的零件,还包括含有侵权零件的成品。值得注意的是,与州法院相比,ITC做出禁令救济的比例高达96%(“337调查”由于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措施严厉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该企业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该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也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这点应该引起中国企业的格外重视)。
不可忽视的KSR案影响
法制日报:您刚才提到KSR案,认为它影响深远。请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马丽兰:美国Teleflex公司诉KSR公司侵犯其关于连接可调节油门踏板装置和电子节气门控制装置的专利。KSR公司答辩认为,结合两个已知要素具有“显而易见性”,因而Teleflex公司的这一专利无效。美国区法院同意KSR的观点。Teleflex公司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时,后者推翻了区法院的判决,认为由于不符合“教导-启示-动机”的审查标准,该专利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是有效专利。KSR公司因此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专利具有“显而易见性”,因此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同时指出联邦巡回法院以狭隘、生硬的方式适用“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与103条的规定和Graham案先例是不相符的。
法制日报:这里的“教导-启示-动机”审查标准是指?
马丽兰:也叫TSM标准。是美国专利诉讼中用来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一个标准。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一项专利在该发明完成时,如果在相关技术领域内拥有普通技巧的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则该专利无效。但TSM标准要求:集合在先技术记录能体现对已公开要素进行组合,从而产生相关发明的教导、启示或动机。换句话说,就是要有书面证明是受到了在先技术的教导、启示或者因此产生的动机,才可以证明这个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应授予专利。
法制日报:KER案带来的最终影响是什么?
马丽兰:导致了美国专利权的授予标准总体上更加严格。总体而言,KSR案的威胁在于它的立场认为专利授予过于容易,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当发明的要素在在先技术中有提及时,KSR案倾向于将显而易见性争议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专利权人。由于次要考虑因素需要专家意见,诉讼和审查可能会变得更加昂贵。质疑有效性的诉讼也可能会增加。而可能受到影响的一个主要领域是为维持商业成功药品的市场独占,而针对已知药品的改进及专利周期管理申请专利。
在采访的最后,马丽兰指出,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方面尚处于落后状态,虽然中国在研发方面的支出不断在提高,但是在建立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却不对称。根据路伟国际律所提供的数据,2005年中国企业在国内申请专利9.3万项,在美国申请专利2200项。而同期,日本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为7.2万项,韩国为17219项。
马丽兰说,中国企业50%的出口产品销往美国、日本和欧洲,如果不在国际上寻求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公司将被排除在关键市场之外,或将因缴纳高额许可费而大大减少利润。马丽兰认为,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美国法律和法规,一方面要与知识产权储备充足的公司合作,另一方面要尝试收购小型但具有强大知识产权优势的技术型公司。(法制日报记者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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