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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误读
http://cn.newmaker.com 11/19/2007 10:51: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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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逼近,抽象的劳资关系忽然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

先是9月底有消息传出,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主动辞职手续,竞聘后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10月22日,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发出裁员通知,全球共有200多名员工将被“无原则解雇”,其中中国员工占总数一半左右。

11月8日,日本媒体报道称,因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奥林巴斯公司将不能再随意解雇工人及雇佣临时工,奥林巴斯即将关闭位于中国的一家相机工厂,并迁往越南建厂。奥林巴斯公司迅速对此事做出回应,称其在中国的任何一家工厂都不会被关闭,也不会裁员,但确实计划在越南建设一个新的相机工厂。

这些敏感事件的发生一次次撩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

有人表达对于劳动者被“资本”随意“蹂躏”的愤怒;有人认为,不必为企业的正常战略调整而过度敏感;还有人担心,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

因为《劳动合同法》,人们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者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

从改革开放前的“铁饭碗”,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年代的“资本强势”,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劳动者感受着完全不同的劳资关系。

低薪欠薪、加班没有加班费,短期合同甚至没有合同,毫无理由的解雇,不知猴年马月的休假权利,“血汗工厂”、“民工讨薪”......

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5-2006年的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专家认为,1995年至今,中国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但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在此背景下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并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许多为保护劳动者、改善劳资关系而付出的努力都在进行中。

劳动是光荣的,劳动者的饭碗不应该是易碎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资新关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随着11月7日华为对外宣布“7000人集体辞职事件”已结束,被媒体称为华为“裁员门”的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事引发的紧张、焦虑情绪却并没有消退。

有学者认为,华为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举动行将开始。

《新京报》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上海一些企业因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不同而形成了三大群体:第一类是本已大面积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型国有企业及跨国公司,面对劳资新规反应平静;第二类以一些二流跨国公司为代表,他们目前虽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正积极“研究”新政;第三类是一些守法意识欠缺的中小民营企业,对新法的实施漠然视之。

一部共8章98条的《劳动合同法》,从起草之初就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的神经。随着实施日期的临近,关于这部法律的争论却没有平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部充满博弈的法律,就是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博弈的缩影。

立法过程中的博弈

《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2004年,当时正是其母法——《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10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劳动争议纠纷也在大幅度增加。

而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便是合同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全国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针对没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合同不落实等基本状况。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立法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目前中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从1995年至今,中国经济结构已经有很大变化,产权结构中私产已经占据相当大的地位,经营权也已市场化,中国由此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同时,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旧体制不复存在,新体制下的权利没有建立,这种权利真空会导致激进行为,导致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劳动合同法》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形式平等达至实质平等,公权介入是一大特点。

常凯对媒体表示,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以达到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并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却使得企业惴惴不安。

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将一审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这几乎牵动了所有中国劳动者和资方的神经。截至2006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报刊、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的意见多达19万余件,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等等,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会增加劳动成本,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的影响。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更是发出了“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的言论。

2007年6月19日,《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各种关于《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将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的言论也随之铺天盖地而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开展的一项主题为“对您所在企业最大的挑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参加调查的522位HR(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中,近1/3的HR认为,“员工辞退成本增加,选人压力加大”是他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正因如此,在各地培训市场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众多的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内容多为“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怎样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等。

被误读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劳动合同法》起草到颁布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一直是争议焦点。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但是加重企业的负担,僵化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企业则普遍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教授认为,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

常凯指出,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

常凯认为,企业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是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的立法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

立法的目标是“稳定劳动关系”

在学术界,也有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景表示出了忧虑。

“有人认为华为‘裁员门’事件对劳动者来说只是阵痛,但是我认为华为‘裁员门’事件是个危险的信号,如果不改变立法思路,《劳动合同法》带给普通劳动者的就不仅是‘阵痛’了,很有可能是‘长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从华为事件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与预期事与愿违。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严出’政策,对企业的结束劳动关系的措施设置了重重‘关卡’,这令劳动关系僵化。企业必定采取更加严格的‘严进’政策应对。这就使得企业会尽量招有经验的员工,不但初次就业或缺乏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就业更困难,就是已经就业的普通劳动者上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限制。劳动者是分层的,对中上层劳动者可能是福音,对底层劳动者则可能恰恰相反,甚至是灾难。”董保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董保华认为,《劳动法》本身也是宽进严出的,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再度收紧。劳动力市场就如同一个蓄水池,本来其具有流动性,有进水阀和出水阀。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将出水阀门关闭了,只进不出就会使劳动力市场变成一潭死水。

“立法需要在劳动者、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过分向一方倾斜。我认为立法的平衡点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恰恰现在的立法思路不能保护最普通的劳动者。”董保华认为,正是由于平衡点倾斜,导致立法的失控,实际上使得中高层劳动者也得不到保护(比如华为事件),更别说保护底层劳动者了。这使得劳动关系从短期化变得更短期化,并没有实现立法者的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

董保华表示,劳动法是以“强资本、弱劳工”作为基本状态来进行研究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这样的一种常识,甚至进一步将这一命题演变为劳资对立,对劳动者缺乏更精细的分层研究,则会流于表面,一部原本应该雪中送炭的法律,变成了一部在《劳动法》基础上锦上添花的‘贵族法’、‘观赏法’。

“我们不能够用一种对立的、此消彼长的理念去起草法律,在当今社会只有共赢才是真赢。”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

面对各方对《劳动合同法》发出的种种质疑,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是劳资双方同时都保护,这一点非常明确。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形式上平等实际上并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是弱势,法律的作用是扶持弱势达到双方权利的平衡。《劳动合同法》一个基本的主旨就是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当中,要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实施来保证就业的稳定、职业的安定。劳方的“宽进严出”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各国劳动立法都是这样,“进来的时候有个就业权的问题,解雇的时候有解雇限制,工人不能随意被解雇,这是基本的要求”。

常凯认为,中国短期劳动合同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的一个特点。劳动力低成本在劳动力资源充分的中国是一个优势,不能轻易放弃,但是劳动力成本低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需要认真思考。《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重大历史转型,也就是说,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光国内外不允许了,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了,所以如何建立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选择。

常凯认为,很多企业担心《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成本,认为是企业的枷锁,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负担的说法是很不公正的,因为我们原来的成本很低,没有达到适度的成本或者公平的成本,中国经济保持了20多年高速发展,低劳动成本几乎已经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另外,中国加入WTO后,国际经济贸易和劳工标准必须挂钩;同时,低劳动成本的恶果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反倾销、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等,所以,这种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现状必须改变。”

常凯表示,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加重负担,但是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为成本不是压得越低越好,适度成本可能对于企业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常凯特意举了两个例子:麦当劳已经宣布9月份全面增加员工工资12%-56%,平均30%;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企业的发展将有新趋向,整个市场恐怕也面临着洗牌,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这个严峻的挑战企业应该注意把握。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有自己的劳动关系战略的构建,与此同时HR要提出具体的劳动关系战略下的新策略。这一方面,对于众多企业来说都是薄弱点甚至空白点,这也是它们感到压力的原因之一。但这种压力,恰恰应该成为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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