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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知识产权保护之路成为坦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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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0/17/2007 12:04:00 PM
知识产权报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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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当笔者面对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时,每次看到他们期盼的目光、回顾他们维权的征程时,最深的感触就是“什么时候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能变成一条坦途?”
诚然,随着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与关注程度的加强,当事人已经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但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需要改进之处仍很多,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尚不平坦。
在过去的一年中,笔者及其他作者借助中国知识产权报“世纪天平维权论坛”这一阵地,就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问题,从各个方面阐述了有关观点,企望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为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一些建设性参考意见。在此,笔者对此前维权论坛文章的观点进行一定的梳理与归纳,提示以下重点之处,希望使权利人的维权之路少一分艰难,多一点顺畅;少一分崎岖,多一点坦途。
1.权利人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如果能从源头上做好保护工作,可以消弭很多纠纷,减少大量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权利人,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利申请工作,争取获得专利保护;做好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并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做好对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工作,避免对外泄露,尤其是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利益攸关的商业秘密更要着重加以保护;在与他方的合作或交易过程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应做到约定明确、权责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警惕,实时考察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关权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2.一旦发生纠纷,应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
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经常会发现权利被他人侵犯;而作为市场经营者,又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指控。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在诉讼过程中运用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企业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诉讼应当积极面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应从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全方位衡量诉讼的利弊得失,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其次,应确定整个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问题,搜寻案件的突破点,争取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三,应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以诉讼为核心,辅以行政处理手段、媒体宣传等,全面开展工作;第四,诉讼中应审时度势,有效利用洽谈磋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不利结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规模的诉讼,涉案企业还应积极争取同行业企业的支援,增强后援支持力量。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权利人提供专业化支持。
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企业如果单独应付知识产权问题,恐怕总有捉襟见肘之感,尤其是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更是如此。因此企业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向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寻求帮助,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壮大与繁荣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的表现。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指导与培训,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整体战略方案,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代理人直接参与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等等。
4.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努力,更有赖于整个国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在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明年8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司法机关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承担保护知识产权职责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实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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