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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定:必须反对知识产权垄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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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0/15/2007 11:22: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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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明年8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章第55条明文规定: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关于知识产权垄断,上海大学法学院吴蓉这样写道: “知识产权垄断是指在以知识、信息为主要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借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形成的市场优势地位而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享有获取垄断利润的权利。就此,吴蓉指出: “从相关国际条约精神和各国的立法看,当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先行。”
我们可以这样总结: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构成知识产权垄断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其制裁。
知识产权垄断,这是一个我们并不熟悉的领域。
欧盟委员会10月1日宣布,对全球第二大手机芯片制造商美国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发起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它在接到诺基亚、爱立信、布罗德科姆公司、得克萨斯仪器公司、日本电气公司和松下电器产业公司等6家手机及手机芯片制造商的投诉后,决定对高通公司展开深入调查。欧盟委员会表示,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凭借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而滥用这一额外优势,针对高通公司的调查将确定其要求的专利许可条件和收费是否构成了滥用。
这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垄断的官司。以前,反垄断诉讼一般都是直接竞争厂商之间的官司,比如甲运营商告乙运营商; 丙处理器厂商告丁处理器厂商。而高通这场官司的特别之处在于: 手机厂商告标准专利拥有厂商,这是同一产业链中的下游厂商集体控告上游厂商,这是产业内上下游利益分配之争。下游公司认为上游公司拿走太多利润,使得下游厂商利润过低、创新乏力,从而制约了企业发展。
其实,此类情况不仅在手机行业存在,在数码、电脑、软件等所有IT行业也都普遍存在; 不仅欧洲存在,中国也同样存在。
当今社会已被标识为知识经济时代,通过知识产权获取最大利润被当做知识经济的天条,于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们拼命鼓吹保护知识产权而使自已成为知识列强。
然而,我们必须正视: 知识经济的天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一场残酷的剥削和掠夺,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都在给知识列强们打工。这些悲惨的打工企业以智慧和勤奋为知识列强实现价值,它们仅仅因此获得生存权,而发展权根本没有。由于只有一小部分特殊的知识能被固化成专利,专利又被说成是上帝赋予的权利,其他不是专利的珍贵知识都被无情地省略了。
但是,真实的情况是,知识必须通过产业链转化成产品和服务才能转变成财富,产业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为此贡献智慧、经验和知识,由此产生的利润理应在产业链中合理分配,产业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拥有发展权。
现在,提出知识产权垄断概念是知识经济法理上的一项重大进步。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知识产权垄断,这对于处在产业链下游的中国IT产业实施自主创新战略至关重要。
(本文作者系《计算机世界》报执行总编 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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