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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废弃物立法现状
http://cn.newmaker.com 6/29/2007 11:26:00 AM  张泽玉 佟贺丰 李薇 刘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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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1989年3月22日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5月生效。《巴塞尔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禁止将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处理危险废弃物污染转移问题的主要公约,包括序言、29条正文和6个附件。序言部分重申了危险废物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方面的国际责任,并且确认任何国家均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巴塞尔公约》所确定的制度对于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于1991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但是该公约并没有禁止有毒垃圾的出口,而只要接受国同意,有毒垃圾的出口就是合法的。1995年9月22日,近100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反对出口有毒垃圾的协定》。该协定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毒废弃物,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不得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回收利用为目的的有毒垃圾。《巴塞尔公约》及其修订案本应成为世界各国限制有害废物出境的最有力屏障,但时至今日,世界上最大的有害电子废弃物制造国美国却拒绝在公约上签字,也就是说美国政府默许电子垃圾出口。由于国际上开了美国这样一个口子,使得欧盟、日本等缔约国的企业在出口电子垃圾时也挂上了“美国公司”的旗号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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