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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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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6/6/2007 7:40:00 AM
新华社记者 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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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记者 张晓松)根据新华社5日受权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相关人员可前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各地已创办了10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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