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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出台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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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5/24/2007 11:07:00 AM
浙江省农机局 叶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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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积极创新服务与管理机制,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农机存量结构不合理、农机与农艺不配套、装备与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对农机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机装备与应用水平,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
《意见》提出了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要求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着力提升农机服务水平,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多渠道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意见》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三农”,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突出应用、注重效率,依法管理、规范发展的原则,按照现代农业要求,根据浙江省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实际,在继续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农机装备在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2500万千瓦,水稻、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其中水稻插秧机械化率达到10%以上,竹木采运机械化率达到60%以上,规模生产的蔬菜、水果、林特、畜禽、水产的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等基本实现机械化。
加快培育新型农机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机制,着力提升农机服务水平。《意见》指出,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对从事农机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减免管理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从今年开始,通过向农民发放“农机作业券”,给予关键环节机械作业补贴等途径,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机作业大户、合作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突破农业机械化发展“瓶颈”。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
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意见》提出,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实施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机技术研发试验、从业人员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农机购置(更新)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村机耕路建设改造等,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建立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省和县(市、区)分别对购置农机产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给予扶持。各地要逐步将适用于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农业机械纳入购机补贴(贴息)范围。金融机构要对农民购置农机产品目录内的农机装备给予信贷支持。采取政策性奖励、财政贴息等措施,吸引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投入农机产业,逐步构建起以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银行信贷为支持、社会资本为补充的投入机制。妥善解决农机服务组织用地问题。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意见》提出,积极支持相关科研单位、农技推广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发、引进、吸收国内外新装备、新技术。农机科研开发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企业扶持、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农机企业增加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投入,努力使农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意见》还就完善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与经费,逐步改善基层农机部门的工作条件。构建省、市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分中心(为虚设机构)及其专家组,县级着重抓好责任农机员队伍建设,落实推广责任,加快构建体系健全、运行高效的新型农机技术推广体系。
《意见》要求按照“大农机”的发展思路,统筹谋划农(林、渔)业机械化发展。建立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协作与配合,制定具体措施,合力推进浙江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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