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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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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9/25/2007 9:11: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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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些财政性项目的知识产权由于归属不明,管理缺位,承担项目的团队和个人在实施转化专利时往往忧心忡忡:既担心自己无法从专利转化中获益,还可能一不留神就动了国家的奶酪,招来国有资产流失的横祸。北京某科研院所科技处负责专利申请登记的张老师对此深有体会,她对记者表示,院所至今花钱养着一批一直没有实施的专利。究竟如何处理这些被闲置的专利?张老师显得一筹莫展。
此次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将财政支持科研项目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明确入法。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国家科研项目专利转化
不是财产流失
我国正面临着美国曾经的局面。在包括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在内的我国现行国家科技项目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没有促成知识产权形成的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的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水平低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还是归项目承担者这个问题上,国内一直存在分歧。反对者们称,我国和美国国情不一样,体制不一样,不能盲目吸收美国的制度。他们认为,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中,知识产权是国家的财产,由科研机构或个人实施转化会导致国有财产的流失。
随着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深入,业界逐渐达成共识:“知识产权虽然是财产,但实际是‘准’财产。它可能通过转化实施带来市场和效益而成为真正的财产,也可能因投入大量研发却终究不能得以实施而转化为垃圾或负财产。”对此,龙文懋教授表示,使国家和社会真正从知识产权中受益的,是那些通过实施转化让知识产权从准财产变为真正财产的人。为了促进转化,就应鼓励将知识产权授予承担单位包括个人。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形成之后‘抱’在怀里才不会流失,拿出去实施应用就流失了”的观念逐渐没有了市场。
实施有观后效
2003年科技部曾出台《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允许这一类科研成果可以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其核心内容与拜杜法案相似。但是,这一规定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方面,部门规章层级低,效力有限,可执行可不执行,法院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此外,支持性措施也不到位,在具体操作中,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机构对国家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跟踪管理,谁来受理、跟踪、项目承担者不转化实施、强制收回后怎么处置都缺乏具体规定。”一位法学专家表示。
罗玉中表示,此次将国家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写进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无疑对此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层级效力提升了,执行力加强了。在采访中,不少专家对于此次修订对于我国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哪些执行机构具体受理、对国家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者不实施后的处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后如何进一步合理解决项目承担者和发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不然,即使明确入法,不能只会是一纸空文。“这既需要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法和下位法的支撑,更需要我国不断强化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加强政府通过行政作为有效促进发明人创造性和技术转移积极性的研究。也许美国的做法还有更多可资借鉴之处。”孙国瑞对记者表示。(知识产权报记者 刘 仁 孙芳华 实习记者 任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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