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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将于年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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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9/8/2007 4:49:00 PM
中国工业报记者 司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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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多数企业都停产了,只有少数坚持着的企业产量也很小,加上料(处理污水的化学物品)钱太贵,集中处理成本太高,开工资金不足。”
在江西省一个造纸厂集中的工业园区,一名污水处理工人指着一口闲置的、直径约5米的大锅对记者介绍。这口锅就是该区七八家造纸企业的污水集中处理池。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生产企业与排污单位的权责不明,双方在治污方面分歧频出,给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提出很大难题。
把脉这一长期桎梏环保监管的病例,记者8月31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新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已于7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意见,《条例》将于今年内完成行政审批,并正式发布。
明确设施运行单位权责
记者在采访中曾多次听到,相关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负责人因污染治理成本高而怨声载道。
事实上,如何加强该类企业的集中落户,建立小型工业园区,进而进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是国家环保总局一直提倡的。而在集中处理过程中,又出现了生产企业与排污单位权责不明确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即将发布的《条例》中将获得权威的答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记者看到,《条例》对环保设施运行单位及环保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界定。如环保设施运行单位可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等;环保设施运行委托单位则应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与此同时,环保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此前,环保总局人士多次对记者表示,在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导致出现监管范围和力度受限等诸多问题。而《条例》的出台,最重要的就是解决了相关环保部门监管无依的困窘,并为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提供了一定行政依据。
以税收优惠鼓励委托运行
从目前我国环保设施运行的方式看,大致有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两种。委托运行又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保设施运行进行管理;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保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
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国家鼓励环保设施的委托运行。《条例》也明确提出,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保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据介绍,国家将对环保设施运行单位运行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加强节能减排力度,环保总局近日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污染物的监测、指标与考核体系)。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制定是三大体系建设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条例》的制定是建立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需要。”环境专家认为,环保设施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体系的基本技术和物质保障,从设施建设质量保证、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建立达标排放长效机制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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