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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产业安全 新外资并购政策陆续将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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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7/11/2007 1:25:00 PM
中国工业报 宿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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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以来,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关于外资并购话题的争论始终未停。记者近日获悉,随着这场争论的深入,有关外资并购政策调整的思路正逐步明朗化,酝酿多时的新外商投资及并购方面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将很快出台。
部分行业将加大并购审查力度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研究员告诉记者,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2002年由前国家计委、前国家经贸委、前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近些年,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当前,减少贸易顺差、节能减排、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升级等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次新目录是第四次进行修改,大方向不会变化,但在具体的投资指导产业方面将会进一步紧缩。将对一些原先鼓励的行业进行限制,一些国家重点行业将不再允许外资进入,缩紧和加大审查力度的行业将会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即电网电力、国防军工、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等行业。
金伯生还介绍,新目录将会重视外商独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的影响,同时将配合该目录建立一套合适的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企业资产价格评价机制,防止外资并购过程中国内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失,并将严格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外资政策,保持地方、部门法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有望建立发改委牵头的联合审查机制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完成一份报告,对外资在关键产业并购的现状和对产业安全的影响作了分析,主张“未雨绸缪”,尽快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资并购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依法阻止控制性并购行为,确保关键产业不受外资控制。
该报告认为,目前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并购投资,有些措施甚至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对外商并购的管理涉及众多部门,部门间的职责不明确,不利于维护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报告建议,改变由商务部作为外资并购投资主管部门的做法,对监督和管理权进行适度、有效的整合和集中,建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际联合审查机制。审查的重点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包括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行业,以及16项重大装备制造领域。报告还建议,列出这些产业的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名单,直接保护,从严审查相关并购活动。不过,名单应当根据企业竞争力的变化,“三、五年调整一次”。
据了解,现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包括,发改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商务部负责核准外资企业设立以及合同、章程的程序性。而对于并购、服务贸易形式的外商投资,则不需要经过发改委的项目审批环节。
同时,商务部等六部委2006年9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商务部可以采取否决措施。
“发改委的项目审核主要是从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考虑。”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粱认为,发改委作为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及行业龙头企业更熟悉,也更了解并购项目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国内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
金伯生认为,目前对外资并购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效率太低,需要完善。“并购是一种相对来说短平快的投资方式,需要简便高效的审查机制。”据了解,各方面对外资并购审查机制要简便高效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具体改革方案还在探讨中。
“从上世纪末至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法规,但实际进展迟缓。目前仍然存在政策摇摆大、政策制定透明度不高、外资并购预警机制尚未建立、并购后外资地位不明确的问题。”金伯生认为,根本原因是对利用外资缺乏全面的认识,所以至今没有一个能吸引大量国际并购资金的全面战略。
金伯生建议中国企业在并购洽谈前期,首先要对我国外资并购政策有一个全盘研究。第二重视合同,重视细节风险和不利因素的估计,避免陷入被动。第三要弄清价值,企业面对外资并购,不仅要摸清自身有形资产的价值,还要搞清无形资产的价值,估算潜在的价值。第四要珍惜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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