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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免检”范围、审批程序及免检产品的变更管理
http://cn.newmaker.com 7/7/2007 9:55: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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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办法》宣传提纲之——

正确理解“免检”范围、审批程序及免检产品的变更管理

在前面我们已经在条件和定义上,通过与《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对比,说明了目前在中国摩托车行业推行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对于中国摩托车生产企业的重要性。接下来,我们将采用问答的形式,对《免检办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宣传。

问:国家发改委推出的《免检办法》,它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答:《免检办法》的第一章对“免检”所涉及的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已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经考核,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定地达到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该企业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可认定为新车注册免检产品。

从范围上我们不难看出,《免检办法》的范围涵盖了企业的全部组成单位和所有产品,如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远比生产准入和出口产品免检所涉及的范围要广得多。

问:本次《免检办法》对申请“免检”企业的审查及批准程序有何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免检办法》指出,中国摩托车生产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集团公司(即母公司)或独立生产企业即《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暂除专业生产三轮摩托车企业暂以外的受托企业;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暂除三轮摩托车之外的全部车型,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全部车型。《免检办法》同时规定,新增独立企业在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一年以后,才可申请新车注册免检;已获新车注册免检资格企业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获得准入的一年内不能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需在一年之后两年之内由母公司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并通过免检条件审查,如不能通过,暂停母公司新车注册免检资格。

企业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检时,应当同时提交《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检申请书》和申请免检车型的《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与企业申报产品《公告》和申请生产准入时提交的内容相一致,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及理由,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中介机构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由车辆行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人数和时间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和车型数量确定,一般为每一生产场点8-10(人·日)。

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遵纪守法情况审查、现场审查了解企业开发生产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使用管理、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中的第8-29条款要求逐条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是否有效执行;通过在生产现场和销售市场抽取摩托车样品检查产品一致性。

在生产现场和销售市场抽取摩托车样品检查产品一致性上,《免检办法》对一些重要环节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生产现场抽样及检验上,要求企业《公告》内60%以上的车型应具备抽样条件,每种车型的抽样基数应不小于20辆。现场审查时,每种车型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车中随机抽取1辆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核定:在样车制动、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前后轮偏移量、车速表误差、喇叭声级以及怠速排放检验项目上,要看是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现场检验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要求样车的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是否与《公告》批准状态相一致;关键零部件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供应商是否与《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相一致;要求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两辆样车均合格时,可判定该项目合格。在销售市场(经销商处)抽取样车,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核定样车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等是否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要求市场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如车体结构、发动机等)的摩托车,抽取的样车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市场抽样不受样本容量限制,样车抽样数量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按标准中规定的一致性指标判定。对于标准中没有规定一致性抽样和判定方法的检验项目,当样车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若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可判定该项目合格。

审查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向中介机构提交免检现场审查报告。中介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新车注册免检考核报告。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免检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新车注册免检审查的企业及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问:《免检办法》对免检产品发生变更的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已经获得新车注册免检的产品的生产条件,如发生生产场地转移等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补充审查。

免检产品因企业生产、检验等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修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时,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同时说明原因及理由。

当免检产品发生涉及到《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相关内容变化时,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报送《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并书面说明变更情况及理由,包括提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有关《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变化及需进行的相关验证试验要求。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安排针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对于产品获得免检之后,企业申报的摩托车新产品,若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能够满足车型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要求,所增加的新车型可视为免检车型,但该车型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

除此之外,《免检办法》还对“监督检查”及“撤销”免检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在“监督检查”方面,《免检办法》规定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的有效期为四年。企业需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规定在新车注册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一份企业自查报告,按照免检审查要求的内容对企业的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说明。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该企业将被视为自动终止产品免检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年覆盖新车注册免检全部审查内容。对于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可利用企业被认可的实验能力完成有关强检项目的检验。若企业出现用户投诉集中、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随时组织监督检查。在新车注册免检资格存续期间,企业可免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生产准入监督检查。

在“撤销”方面,《免检办法》规定,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及产品出现擅自扩大合格证及VIN的使用范围、异地生产摩托车、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一致性保证能力出现不符合,且不能在一个月内完成整、监督抽查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与《公告》批准状态不一致及新增加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免检审查等五种情况中任何一项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免检资格。

被撤销新车注册免检资格的企业及产品,原则上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自公布撤销之日起,已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自动失去新车注册免检资格。

(作者 熊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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