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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明:科研成果权到底属于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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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7/4/2007 9:00: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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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合作完成的发明申请专利后,老师催学生交使用费,学生称老师侵害权益
唐光明
近日,一场师生专利侵权诉讼挑起了电池业界的波澜。国家标准化委员、电池业界专家王守军告诉记者,虽然他和导师王纪三之间的侵权诉讼已初步告一段落,但诉讼却引起国内同行业以及学术界的争议。目前各大院校师生共同研发的科研成果现象很多,而师生权益的分配一直是个难题。师生权益分清,显得难以启齿;权益不清,则专利权属不清晰,容易闹纠纷。
1 学生状告老师:
“只希望老师能够承认我的劳动成果”
2007年4月10日,深圳市量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守军状告他的研究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王纪三教授专利发明侵权诉讼,终于告一段落。法庭判决:王守军为发明专利“充电电池的电极和电极制作方法和及设备”(专利号:971220565)的专利权共有人。
“我只希望老师能够承认我的劳动成果,承认在发明设计的‘充电电池的电极和电极制作方法和及设备’专利权中,我也是专利共有人。”王守军这样表白与老师的这场诉讼。
2006年7月7日,王守军以王纪三侵害其知识产权为由,将王纪三“请”上被告席。
王守军认为,在1991~1997年期间,他以及同学和王纪三教授一起研发的充电电池的电极和电极制作方法和及设备技术被导师申请专利,并独自获得专利权,只将他和同学列为设计人,系侵权行为。
“专利发明,是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完成的。”王守军说,在负责镍氢和镍镉电池封口化成技术开发时,他的“干粉制作电极”的技术构想,对专利做了重要贡献;在负责镍氢电池的试验、中试和批量生产时在解决产业化诸多难题时作用突出。
“发明专利是我提出设计构思、提供研发资金并实际完成研发工作的发明创造,王守军并没有实际参与,仅是我带的研究生而已;因为关爱王守军,我才将他的名字列入专利设计人之中。”在答辩中,王纪三否定了王守军在研发过程中的作用。
“他们既是我的学生,也是我的员工,研发及生产发明是他们的工作,研发主体是我提出;专利发明权属是我的!”王纪三这样答辩。
2 困惑:
“我参与了发明,但不知道有没有权利”
“其实,在专利发明中,我也不知道我有没有权利。”虽然法院判决王守军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共有人,但同样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其他一些发明参与者。律师李刚说,由于申请只是形式审核,这样的纠纷困扰很多从事科研的教授与学生。
一位和王守军一起参加专利发明的同学程先生(化名)说,和王守军一样,他也负责着发明的一部分工作;申报专利时,他也知道教授在申报专利,但和大家一样,他没有想到也不知道应不应该去争取专利权,“因为,是老师在具体经办。”
“主体构想是老师提出的,我们就是做了一些工作而已,至于权利划分,我也说不好,老师说怎么算,就是怎么算。”依照程先生的说法,因为当时共同开发、完成专利技术的各发明人都系同门,也许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也许感觉难以启齿,他们没有对共同的技术成果的相应权益,在法律上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更没想到将涉案技术共同申请专利和授权他人使用权。
“在科研院校及许多师生合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上,许多人在合作发明创造时,没有在产权归属上做出适当的约定,往往是申报人独占了专利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办事处有关人员说,从本质上讲,共同研发的专利,不论是师生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专利权应该属于研发人员共有;即使已经申报或确定了权属,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拿出研发的证明,司法部门一样会确定专利权的共有性质。
办事处有关人员说,他们不负责专利权属的划分,只看是谁在申报专利权,申报的专利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更不鉴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权利人的权利鉴定,只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3 学生: “状告老师我是不得已而为之”
“其实,状告老师,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说起这场诉讼,王守军虽然胜诉,但并没有一丝胜利的喜悦。“我被剥夺了专利权人也就算了,难道连使用权也要剥夺吗?”
就在判决前,王守军一直盼望着与老师和解;2007年春节,他希望借着过年的机会,和以往一样去给老师拜年,并寻求和解,但没有达到目的。
依照王守军和同学们的说法,无论是在学习时,还是工作时,师生之间的关系多年来都相处得很不错,两人不仅逢年过节互相问候,两家企业也相互支持、学习交流。
“学生状告老师有违传统道德理念,但导师在与学生之间长达10年的师生关系中,多少有一些‘剥削’的成分。”一位镍氢电池界人士说,王纪三在与其他企业打赢侵权官司后,向国内100多家电池制造企业发布了公告,并在华南电池联合会年会珠海会议上向与会10多家电池厂家发布告示,认为他们侵犯其专利,要求交纳专利使用费,其中包括王守军的公司。
因为不停地向学生公司的客户施压,师生之间几次和谈没有成功,王守军不得不动用法律手段。
“我原来以为,多年的师生关系,加上企业之间良好合作,凭着学生的情分、参与发明的条件,可以和老师求情或者谈些条件的,没想到却不是那么回事。”王守军说,为了能够少交或免交一些使用费,他曾经三次到珠海向老师求情。
依据王守军的说法,当时王教授要求他交纳的使用费是50万元,他认为太多了,如果交纳10万元使用费,也就算了。因为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王守军想起了法律维权。“我不愿意状告自己的老师,却又不得不这样做。”
4 老师:“他是发明人之一,但不能是权利人”
“他是发明人之一,专利证书写了,我没有意见;但不能是权利人,因为7个发明人之中,有包括王守军在内的3人没有做实质性工作。”对王守军的做法,王纪三的失望表露无遗:“把自己的恩师告上法庭,真是令人痛心疾首,情何以堪!”王纪三上诉书的说明书中写道:他对王守军既栽培又信任,不仅在生活中关心学生,在事业上也是大力支持。“我帮他(王守军)解决了工作问题,替他的老婆安排了工作。”
王纪三表示,师生合作没有障碍,王守军等既是他的学生,也是他的员工,属于领薪研究,因此,专利发明权益应该属于企业。他之所以能成为权利人,是企业的认同。
5 症结:师生权益不清频引纠纷
“导致他们师生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之一,是专利发明之时,没有明确约定师生的权益。”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认为,他们应该在专利发明之初,就约定各自的分工、明确大家责任与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论是师生关系、还是朋友合作关系,专利发明的权属是清晰的,只是目前知识产权部门审核专利时,为了更好使科研成果转化或传播,一般只做形式上的审核,因此,经常出现申报专利人占有专利权的现象,使目前专利纠纷案例不断。
“专利权所有,主要看发明人与设计人对发明是否有实质性的贡献。”李刚解释,在法律上是这样划分合作专利发明的权属问题:目前的发明,通常是建立在别人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技术创新,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的技术特征,就是衡量权益权属的根本。“对于专利投入资金或者领导,只能是专利的组织者,不能是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只有做出突出贡献、提出技术特征的发明者才能成为权利人。”
李刚认为,师生之间的纠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很多大学院校,学生的毕业论文和实习成果成了老师、教授的研究成果。”李刚说,学生与老师在一起研究、共事的很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好各种权益或利益关系,说得好听的是学生在做毕业设计,实质上一直是免费的智力提供者;如果说得难听,就是大学院校内的学术腐败。
“官司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是钱的问题,而是转变为技术名誉与个人信用的问题。”王守军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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