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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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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8/24/2007 11:11: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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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2007年8月23日消息
● 企业对污染责任保险态度微妙 专家推"环强险"
● 中国亟需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环保总局保监会正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
● 中石油中石化质疑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日前公开了他们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进行的调研。调研认为,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件。其理由是,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在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而此次派出联合调查组前往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宁波市等地进行调研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调查组透露,他们在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调查组已向两部门提交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认为,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调查组表示,在他们此次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今年4月,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曾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认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这些企业担心,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等。
调查组认为,如果推行强制保险,第三方(污染事故中的受损方)应有直接请求权(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以预付部分赔款,用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及对第三者的赔偿。他们建议,在目前摸索阶段,应仅对责任归属认定简单、损失程度容易计算的直接损失(如清理污染费用等)进行补偿,不宜将恢复生态环境等间接损失纳入保险范围,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平稳起步。
调查组提出,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推动各地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同时,在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统一部署下,由易到难,尽快启动试点。调查组建议试点单位应选择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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