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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 境外协会境内活动陷身份迷局
http://cn.newmaker.com 6/21/2007 11:06:00 AM  中国工业报 陈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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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注册的商会、协会,缘何能在中国大陆开展经营活动畅通无阻呢?某业内专家对记者直言,“其实,这些涉外协会之所以在大陆地区大行其道,其原因在于我国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有缺陷。”

合法?非法?社团管理显盲点

据专家介绍,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注册,不能在中国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公司,只注册了代表处、办事处,也不能开展相关业务内的经营活动,不能有合同。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只是对未在境内注册解释为非法。

实际上,在境外注册的社团组织在大陆活动,也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社团组织在境外注册、在国内活动,可以指一般性的活动;第二个层次,社团组织在境外注册,在中国大陆进行与其在国外开展的相关社团活动;第三个层次,社团组织在境外注册,在中国大陆进行一般性的市场经营活动。“而境外社团组织在大陆进行的不同层次的活动,在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或者说是界定不清。”该专家表示。带着疑问,记者查阅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查询的结果是,除1989年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外,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专门针对外国来华行业组织的法律级别的规范。

1989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号发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记者从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按照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香港地区目前仍解释为“境外”范畴。

2000年4月10日,以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不难看出,那些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社团,以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然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这样表述,“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某法律人士指出:“这里是说‘一经发现’,没发现的时候呢?或者底下有反映,可是行政不作为或者反应缓慢的时候怎么办?所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如此以来,境外的商会、协会在中国境内应该由谁来管?应该怎么管?管了不听应该怎么处罚?记者查遍有关社团管理规定,还是不甚清楚。实际上,正是因为我国对境外协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实践,因此才造成了这些在境外注册在国内活动的社团的身影经常出现。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新《条例》

每当一个领域的无序状况到了多数人无法忍受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还是法律法规。

记者了解到,2006年底,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已将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呈送有关部门,但至今未获批复。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新修订稿中,有一条款规定“外国的行业协会要在中国活动时,要绑附一个同行业的行业组织。”一位长期研究行业协会发展的专家表示:“对这样的表述,我们也有疑问,这个‘绑附’的意思是合作还是担保?到现在也得不到答案,而新‘修订稿’也看不见,为什么社团组织的立法不能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记者在采访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时,她表示,行业协会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社团。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大约在6万家。

而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日前表示,今年要重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有进有退的常态机制。今年,民政部将重点制定《民间组织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使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近日,国务院批了30个编制给民政部,民政部刚刚成立了社团管理监察大队,这是个进步。”但该消息没有得到民政部门的最终证实。

该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涉外协会、商会的管理,首先是尽快立法,尽快搞清楚在境外注册在国内活动的社团活动怎样定性;其次是要提高国内全社会包括社团组织的警惕性,以防上当受骗;第三是呼吁国内的社团组织之间加强联系,共同维护自己的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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