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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侵权案获胜 雅马哈获赔8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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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6/15/2007 4:24:00 PM
中国工业报 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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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北京宣布,该公司与浙江华田等四家企业商标侵权纠纷案经过长达四年半的调查取证,法院终于在近日做出宣判: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将得到830万元的赔偿金,据悉这是目前商标侵权案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案件。
浙江华田公司(当时的公司名称为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在2000年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了商号使用协议书,浙江华田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摩托车上标示“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表示,这家在日本注册的“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
2000年11月,雅马哈发动机发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于2001年3月举报至当地官方。2001年7月,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
2002年10月,雅马哈发动机将涉及此案的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及销售商共计四家企业作为被告,以其侵犯了“雅马哈”、“YAMAHA”及“FUTUR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5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决,判令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三家公司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让上述三家公司在其刊登广告的《摩托车商情》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判处浙江华田公司承担8300440.43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台州嘉吉公司对其中8227977.03元人民币负连带赔偿责任,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对其中72463.4元人民币负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浙江华田公司不服,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知识产权部小栗真表示,法院判决三家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三家集团公司从生产到销售的一系列行为判定为共同行为,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判决。
担任此次侵权诉讼案件的法定代理律师姬军表示,“通过此案件,中国司法在诉讼程序、实体法认定、证据认定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而且,此案件是商标损害赔偿中金额最大的案件,并判处了连带赔偿责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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