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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兴东:反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人人有责
http://cn.newmaker.com 5/26/2007 11:44:00 AM  IT时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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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微软的比尔在“北大遭嘘”事件坊间热议余音未了,而4月24日上午雅虎中国MP3搜索引擎败诉于全球11家唱片巨头的侵权诉讼,更给2天后到来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涂上一笔啼笑皆非的色彩。

雅虎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败诉,可谓意味深长。事实上, 11家国际唱片巨头vs雅虎中国,这是一场我们“输不起的战争”的一个序幕。雅虎中国和百度的败诉,实质上是中国上亿网民的败诉,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败诉,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败诉。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这不仅仅是一场国际唱片巨头们与硅谷的战斗,还是高科技与娱乐业的战斗,娱乐巨头与消费者的战斗。这场战斗将直接影响未来知识产权规则的制订,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一个关注公众利益,关注互联网发展,关注国家利益的人,都不能再沉默了。

为什么我们必须关心知识产权保护?为什么我们说反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人人有责”?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中,知识产权好像从来都是遭到美国施压时才会被提起和关注的政治问题,或者仅是少数企业每天努力的事情。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如同鱼与水的关系,两者和谐起来才是创新最好的生态图景。

对此,硅谷最著名的IT专栏作家丹·吉尔姆曾深刻指出,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完全是一种误导,是历史逻辑的混淆和颠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因此,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相对权力,通过制约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当侵权和打击用盗版牟取暴利的不法工厂,使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受益,有动力进一步创新。

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应更恰当地把知识产权比喻成税收制度。显然,税收很重要,但并不是收得越多越好。因此,知识产权要保护,但决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然而,国际巨头们早已完全“异化”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性本质。通过不断修改法律,居然把几乎每一个消费者都当成“盗版者”,在世界各地知识经济领域制造了“遍地烽烟”和“遍地强盗”!。在全球范围内,现在的保护知识产权已不再是为了鼓励创新,而主要成了这些巨头现有商业模式的“保护伞”,极大地阻碍知识传播,影响新技术扩散,反而更制约了创新。

在丹·吉尔姆看来,最大的侵权者恰恰就是这些巨头本身。依靠知识产权,他们都大发其财,但绝大多数真正的创新者却获益甚少。按相关法律规定,迪斯尼的米老鼠超过50年保护期后必须放入公众领域。而如今迪斯尼却竭力修改法律将保护期延长到70年,将本已属于公众的东西重新占为己有。微软的软件产品则为严重,单是一个Office已收取消费者数百亿美元,却依然连基本的安全和可靠都无法保障……“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技术强盗?!”

唯一的解释就是:现有规则是这些巨头主导的,体现了单方面的意志和利益而已。因此,新兴数字时代的一切还在建设中,必须重新制订合理的游戏规则!

11家国际唱片巨头以一己利益为重,寻求知识产权不断强化的保护,是其应有之义。但对于中国而言,对于中国互联网而言,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观念绝对不能以美国为参照,更不能以11家国际唱片巨头的思想为准绳。我们希望把一直缺席的,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反对“过度保护”的声音,也能响亮地呐喊出去。

我们正站在建设公民社会的入口处,最显著的进步就是:政府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当然要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不仅仅是给予公务员们“牧我群羊”的管制权。在浪潮日益汹涌的知识社会,笔者期望每一个普通消费者也有这样的觉悟: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我们纳税人用一分分钱铸就的,而这些手舞知识产权大棒的巨头们,也是我们消费者用一分分钱成就的。所以,现在已到“分我杯羹”的尖峰时刻!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要争取最起码的,参与制订规则的权力,能够参与到规则的制订中。

我们当然坚决反对“放任盗版,盗版有理”的极端观念和做法。但同时,我们更要反对以11家国际唱片巨头为代表的“过度保护”的版权激进主义思想。两个极端都极具欺骗性,而且危害极大。因此,我们必须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理性的平衡,尽快确立真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十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完全值得我们骄傲。但是,与11家国际唱片巨头的要求相比,我们永远无法“达标”,因为他们欲壑难填的企业利益和要求是永无止境的。反对过度保护,捍卫互联网合理的商业模式,维护网民的基本权益,是重中之重。而尽快地加入博弈和讨价还价,尽快地确立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对于发展中的中国互联网,则更是当务之急!

方兴东,互联网实验室和博客中国(blogchina)创始人之一,“数字论坛”成员,被誉为“网络旗手”、“博客教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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