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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市场仍处理性发展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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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5/25/2007 9:09: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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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2007年5月24日报道 中国钢铁市场的价格波动频率比较快,每当价格跌幅较大时,总会有来自各方面的声音说中国钢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恶性竞争。而与之对应,当中国钢材价格出现上涨时,关于中国钢铁市场恶性竞争的争论则会被逐步减弱。
笔者认为,中国钢铁市场中是否存在恶性竞争应该以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单纯地把价格的涨与跌作为判定恶性竞争的直接标准,更不能用恶性竞争来模糊中国钢铁产业在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进步。
中国钢铁业正处于理性发展轨道
有效竞争应是基于社会进步、产业稳定、企业长期发展基础之上的,通过有效竞争,总会有少数优势企业胜出。在优胜劣汰的兼并重组过程中,市场结构逐步优化,优胜企业的市场份额会迅速提升,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市场规模经济的效益凸显,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市场价格也可随之相应降低。但此时价格的降低是不以牺牲企业利润为代价的,而是实现了优势企业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真正的双赢。在钢铁行业,良性竞争应有利于产业以较稳健的方式实现优胜劣汰和市场结构的优化,因为有效竞争通常能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首先,优势钢铁企业在充分利用企业自身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基础上,实现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和扩大市场领先地位的目标。
其次,优势钢铁企业依托自身在产品成本、质量、信誉、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价格竞争,淘汰一些相对落后的企业,实现自主领导产业重组的目的。
第三,在钢铁行业利润处于相对较高时期,通过有效竞争,以牺牲主流产品利润为代价,筑起钢铁行业门槛,降低行业潜入者的进人动机,打消行业外潜入者的进入企图。
从竞争结果的角度,判定恶性竞争应依据以下四个标准:一是看竞争结果是否有利于钢铁产业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实现组织结构优化;二是看竞争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消费者利益;三是看钢铁产业的行业平均利润是否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是否有利于上下游行业间的均衡、协调发展;四是看钢铁产业的生产是否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和危害。
依据这四条,可能明确断定中国钢铁市场的竞争基本处于良性状态中,尚谈不上恶性竞争。
回顾近几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中国钢铁产业的发展一直处于理性发展的轨道当中。中国国内的优势钢铁企业已基本完成工艺及产品的升级换代工作,而且以宝钢为代表的一批优势企业已开始参与到世界钢铁市场的竞争。目前,困扰中国钢铁产业理性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难题,是中国经济发展对钢铁的需求量到底有多大,每年3亿~4亿吨甚至更高的钢材需求量能持续多长的时间。
同时,钢铁产能与钢铁实际产量有一定相关性,但不存在等量关系。世界上钢铁制造强国及钢铁强势企业,其产能基本都大于本企业的实际产量,而且多数世界强势钢铁企业的实际产量基本都在其产能的80%~90%的区间浮动。国内目前在讨论中国钢铁产业的产能是否过剩时,一些人往往设定这样一个假设,即“钢铁产能=钢铁产量=市场需求量”,笔者认为这个假设的本身是很牵强的。
四个社会效益的竞争原则
钢铁产业是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支柱型产业,其竞争的社会效益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消费者利益原则。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手段进行竞争,都应该为消费者带来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经济上的又包括精神上的。凡是违背消费者利益的企业竞争手段,都应该被认定为恶的,是属于限制范围的。
其次是公众或社会利益原则。企业在满足自己的特殊消费对象的过程中,不应该损害环境、员工等其他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的总体利益。如果企业通过竞争包括价格竞争,使那些效率低的企业破产,虽然也给部分人带来个人的利益损失,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比计划分配更能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并没有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也并没有违背这一原则。
第三是国家利益原则。钢铁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损害国家利益,这里的国家利益包括钢铁工业的行业利益。国家对于企业的技术、产品的出口,以及出口对象会有所限制,对于进口同样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当外国产品大量涌入而国内厂家难以进行抗衡时,国家会采取提高关税、采用进口配额、进行反倾销诉讼、放宽垄断法限制等手段,允许国内企业进行联合来保护民族产业。目前中国钢铁市场中所发生的竞争,并没有涉及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威胁,而多为国内厂家之间的竞争,因此也谈不上违背国家利益。
第四是伦理原则。企业在处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时,应该遵守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规范。如果采用欺骗、强制、榨取、假冒、误导、偷窃、讹诈、毁誉、贿赂等手段进行竞争时,就可以被认定是恶性竞争。
以上这四个原则是互相联系的,如使用误导或强制手段进行竞争就既违反了伦理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利益原则。因此,应该允许钢铁企业自主选择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与方式,除非企业竞争行为在社会效益方面违背了上述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中国钢铁企业经营效率提高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从社会效益角度看,中国钢铁市场不存在恶性竞争。
钢铁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根源
通过对诱发恶性竞争根源的分析,中国钢铁市场不排除爆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纵观国内外对恶性竞争的总结,诱发恶性竞争的基本根源有如下几条:
第一,产业没有形成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如果生产要素和企业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特别是在进入壁垒较低而退出壁垒较高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恶性竞争。
第二,产业发展周期所致。当一个产业处于衰退期时,特别是要被一个新兴产业所替代时,该产业会出现产品的大量积压,原有的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源大量闲置。因此,产业内的企业为把这些实物资本在相对极短的时间内推向市场,会采取各种过激的竞争行为,从而引发恶性竞争。同时,当一个产业在发展阶段、完善阶段、成熟阶段时,如果大批主流产品出现了升级换代,该产业也容易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产业组织结构的不健全,产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并缺乏“领军式”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增加产业组织结构的不稳定性,容易引发恶性竞争。
上述三个因素不是相互独立的,而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了恶性竞争的发生。如果只有其中的某一个或两个因素成立,而其他因素不存在,该产业也难以发生恶性竞争。
从产业的进退出机制看,中国钢铁产业一直存在着进入壁垒较低而退出壁垒较高的现实问题。由于中国钢铁产业进入壁垒较低,许多潜在进入者容易被钢铁产业的某些瞬间暴利所诱惑而盲目进入。同时,由于退出壁垒较高,当产业发展出现低谷时,许多弱势企业基于种种原因难以撤离,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则只好进行过度竞争。
从产业的发展周期看,中国钢铁产业正处于发展的上升期,单从这一点看中国钢铁市场是难以出现恶性竞争的。如果从中国现行钢材消费特征看,低端产品占据了主流市场;而许多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钢材消费量还是相对偏少。从消费钢材的下游行业看,建筑业是钢材消费的第一大户,其次是工业。这种消费结构决定了中国钢铁产业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必然要经历一个换代、升级的阶段。在此阶段,如果对劣势企业不能很好地控制,中国钢铁市场将存在爆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
从优化中国钢铁产业组织结构角度看,中国钢铁产业在现阶段缺乏具有绝对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领军型企业。目前,我国的钢铁行业有相当一批处于中上游的企业,他们不仅产钢规模基本接近,而且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这些钢铁企业在市场竞争手段和营销组合上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别,每个处于中上游的钢铁企业都有可能成为产业的领导者。如果对这些企业不加以科学引导,将很容易引发恶性竞争。而在产业组织结构相对优化的产业中,大型企业间虽然竞争激烈,但建立了相对稳固的竞争优势,跟随者一般不敢贸然发动挑战,因此出现恶性竞争的概率就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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