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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幅度提高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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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3/15/2007 12:57: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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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提交了《关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提案。提案介绍说,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开发者必须向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即矿产资源补偿费。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而国际上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在2%-8%之间。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
提案指出,矿产资源补偿费如此之低,必然造成许多不良后果,例如:
一,矿产资源的价值被大大低估。这一方面会人为地压低由矿产资源加工而来的最终产品特别是各种能源的价格,从而刺激这类产品的需求不合理地膨胀。另一方面会人为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行业的利润,从而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过早地开采。这两方面的扭曲都会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极大浪费,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把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形式交给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以利润的形式或者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格局使得企业利益的获取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获得的。
三,由于许多矿产资源都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过低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必然使得西部的自然资源优势不仅不能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反而会延缓西部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东西部之间的差距。
针对这些问题,提案提出了如下建议:
1针对我国能源高度短缺的状况,参照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我国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由原来的1%调整到10%左右,并将其更名为“矿产资源绝对补偿费”。
2将原来的矿产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更名为“矿产资源级差补偿费”。把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并实现税费合一,既能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保证了矿产资源使用者之间以及采掘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平等竞争的经济关系。
3由于按现行矿法,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取消资源税后,为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建议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中,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可以考虑绝对补偿费归中央,级差补偿费归地方。
4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照顾当地群众利益。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对开采地环境破坏补偿机制,国家应规定中央企业上缴开采地的税收比例,所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论企业所属地在哪里,都应在矿产资源开采地登记注册,就地缴纳所得税。
对新增的矿产资源初级产品,多留一部分在当地深加工,延长产业链,走资源工业发展的新型道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5建立科学民主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诸如“西气东输”这样的工程,一定要经过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地质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等多方面专家的科学论证,确定合理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国家和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能边施工边论证,更不能不论证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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