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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外嫁”须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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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31/2007 11:36: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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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而不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上述要求。
《通知》明确,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有关专家表示,规定外资受让必须进场,是把外资收购的过程透明化,以减少争议。
严控场外协议转让
《通知》是对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做出的补充和细化,旨在具体环节上堵住漏洞,如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特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等。
国资委表示,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审批把关不严,对部分转让产权后国有不再控股的项目也实行协议转让;一些地方自行下放对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或对一些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自行在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打折、优惠等。
对此,《通知》在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中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的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针对自行下放协议转让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强调,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由于3号令规定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仅为20个工作日,不利于买卖双方相互了解,很多协议转让也正是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产生的。业内人士表示,产权交易机构正在试图通过其他环节减少协议转让,如探索20+X、20+N方式延长挂牌时间等。
关键行业企业仍须国有控股
根据国资委去年底的最新部署,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此次国资委在《通知》中同样强调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
根据《通知》明确的允许协议转让范围: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与此同时,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价格环节,《通知》明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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