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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哪些门槛降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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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04 8: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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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答记者问
“为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便利和帮助也将受到刑事制载”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论处,这个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曹建明:该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行为,以共犯论处。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员提供便利或者帮助,例如专门代理侵权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行为,还有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场地、运输工具等,现在纳入了刑法打击的范畴,这样能更好地发挥我们刑事制裁的作用。
为什么把这种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呢?从法理上来讲,主要是这些实施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明知的,他自己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的行为。
“按商品标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如果国外的知名商标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但在中国的市场已经有侵权或者销售,这些外商如何保护自己?
曹建明:该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没有作专门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的价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册的商标和它的商品的价值要高。该解释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这样通常更容易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这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们解决跨省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始终如一的”
合众国际社记者:我们从来不怀疑中央政府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决心,但真正的问题存在于地方一级,我的问题是从公安部的角度,包括从地方政府的角度,会用多少人力资源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你们打算如何打击跨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如说造假可能发生在河北,但是造假出来的商品可能在北京、天津、上海销售?
曹建明:对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如你所讲,无论是中共中央也好,中央政府也好,包括各级政府也好都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今年又专门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应该说所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是非常巨大的。
至于如何解决跨省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这正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司法机关所要致力解决的问题。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始终如一的。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其他案件的时候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这个司法解释颁布以后,我们在考虑对该解释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如果发现具体的案件审理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我们可以监督下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公正的审理。
单位侵权,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即定罪量刑
新华社记者:司法解释对单位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有一个新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个人侵犯知识产权定罪量刑的标准三倍进行定罪量刑,以前的标准是五倍,这种大幅度的调整、下降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张耕:出现这个变化,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不仅有单位,而且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犯罪的范围来看,情况复杂,规模大,参与人员往往是数人,甚至更多;从犯罪金额来看,要比个人犯罪的金额多。因此,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标准作了区别。
第二,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个人犯罪,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从原来的十万元、二十万元降到五万元,而且增加规定了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定罪的情形。个人定罪的标准降低了,对单位犯罪的标准也应该降低,原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间是五倍的标准,现在是三倍。举一个例子,如果侵犯了商标权,按照原来的五倍计算,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要达到五十万元才定罪,现在按照三倍计算,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就是十五万元的定罪标准,从五十万元降到十五万元这个幅度是不小的,也说明了我们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大。
个人非法出版经营额达五万元即可定罪量刑
香港《文汇报》记者:在《解释》当中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主要是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我们想了解为什么不按侵权产品的真品价格来计算?另外,在解释当中,对侵权行为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张耕:按照我们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以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的计算方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个是从市场销售的情况来看,侵权人在销售其侵权产品的时候,在市场上,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这个产品的价格,销售的金额究竟是多少,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有时候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可能低于真品的价格,有时候也可能等于真品的价格。如果在真品紧俏的时候,销售的价格可能高于真品的价格。为了比较客观地计算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解释规定了,用实际的销售价格来计算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这样就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这种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这个后果对他进行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
第二,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在打击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我们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加大了打击侵权犯罪的力度。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客观地来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完全按照真品价格计算,那么可能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侵权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数额远远大于他的实际经营数额。如果按照这个数额来对他进行处罚,对他本人来讲应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更好的体现了公平的法制原则。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前公布的《非法出版物解释》、《追诉标准》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追诉标准做了哪些具体的调整和补充?
张耕:这个问题也是这次司法解释研究起草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的司法解释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较,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降低了处罚的数额,定罪的标准降低了。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个是降低定罪的门槛,第二就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具体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相比较,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降低到五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五万元降到三万元。
第二,和追诉标准相比较,把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十万元和二十万元,降为五万元。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的,也要定罪。
还有一个具体的体现,就是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
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有七个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另外,目前的刑法当中有多少罪名是用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曹建明: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当中主要有七个罪名,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四是侵犯著作权罪、第五是假冒专利罪、第六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七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该说这七个罪比较完整地体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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