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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多数国内车企被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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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0/26/2006 1:30: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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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中国汽车企业再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上。
日前,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江苏省中大集团生产的A9客车抄袭了其“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从现场展示图片来看,A9与“星航线”颇为相似,只是局部线条及大灯、保险杠等有所不同。据介绍,“星航线”目前尚未引入中国,其在欧洲市场的售价为35万欧元左右,而中大的A9系列客车在中国的售价不到其三分之一。
曼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努林格指出,这次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非常严重,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分水岭”,由于该事件比较重大,“对曼不利的结果也将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产生负面的影响”。
作为尼奥普兰在中国的合作伙伴,浙江青年汽车集团董事局主席庞青年对此次诉讼表示支持。庞青年表示:“青年汽车投入巨资,按照国际惯例依法引进尼奥普兰的先进技术,此次被抄袭的车型正是我们今年打算引进的车型。由于仿冒的车型在各方面的成本都很低,导致我们的引进计划搁浅,不仅损害了尼奥普兰的合法权益,也使我集团蒙受了重大损失。”
随后,中大集团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立即发表声明,称A9客车是中大集数十年开发经验自主创新而成,不存在抄袭之说;而对于尼奥普兰“虚构事实”给中大造成的侵害,中大将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
今年9月,中大汽车正式进入土耳其市场,成为唯一一家获得土耳其政府认可的中国客车企业。中大有关人士表示,尼奥普兰在中大刚进入土耳其市场就提起诉讼,是有其潜在目的的。
无独有偶,在中大“抄袭事件”还未平息之时,戴-克也开始对中国出口欧洲的一款新车型“城市精灵”展开“盗版”调查。来自德国方面的消息称,戴-克已将这款中国车告上了法庭,指出其外观设计完全仿冒自其名下的“SMART”汽车。
据了解,“城市精灵”由山东火云电动车有限公司制造,由中国(苏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代理销售。目前这款车已经销售到北美、韩国、中东等地,如果国内允许上路的话,其售价预计为1.8万~2.6万元。火云电动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市精灵”与“SMART”并不相似,两款车的前脸和后备厢都不一样,后备厢的锁和连接原理也不同,最大的差别是中国的“城市精灵”不是由汽油或柴油驱动,而是由电力驱动的。
此前,一度被认为抄袭本田设计专利的双环汽车,在专利诉讼中险胜。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书,宣告本田涉案的整车及前后保险杠外观专利全部无效。但本田表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上述决定。本田于2001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CR-V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专利权。此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CR-V外观设计无效决定的理由是,现款CR-V的外观设计与本田于1995年推出的第一代CR-V的外观设计相似,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知识产权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王苑祥称,双环公司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确实是在借鉴世界汽车发展史中的很多科技成果,这当中有各种各样汽车的影子,但它是某一种创新性的设计。
据了解,对于汽车的外观侵权问题,目前国内比较难判定,因为模仿车与原型车的外观不可能完全相同,比如大灯、保险杠等部位很容易进行改动。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很难断定存在侵权。从过去类似官司的判定结果来看,多是被诉方胜诉。
对此,有欧洲学者认为,对于中国汽车的知识产权问题,众多的生产商愿意一起来应对,但中国相关政策并不保护“西方”的权利。中国欧盟商会的一份调查显示,在欧洲,有67%的被采访者认为在中国保障知识产权是个大难题,中国现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并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德国工商总会北京代表处法律和商务部总监凯福安告诉记者,他很高兴地看到中国政府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进一步与世贸协议的要求相吻合。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在中国的贯彻执行仍存在很大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是:冗长的法庭诉讼程序和由于不严厉的制裁措施而导致威慑力不足。他同时表示,德国经济界和商会将密切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事件的发展,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执法力度的工作,他们将密切注视其是否取得实际的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我国已经提前进入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大规模爆发时期,比预测提前了5~10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永和也指出,国内汽车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主要是由于国家开始提出自主创新,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但由于一些企业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引发了在贸易和经营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我国汽车企业在出口或在国外建厂时已经遭受国外知识产权的“伏击”,跨国汽车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优势,也对国内中资汽车企业构成巨大竞争压力。
据介绍,知识产权是汽车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国汽车企业为捍卫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必然会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撒手锏”来排挤对手,这已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惯例。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下,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一国汽车产业的“技术盾牌”和“主权”的重要内容,其“质”和“量”,直接关系到汽车产业的创新空间和产业安全。而知识产权的缺乏和忽视,最终导致的不仅仅是汽车产业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会导致市场的丧失、产业竞争力的倒退和对他国的长期依赖。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车船处处长陈建国认为,各国的汽车工业发展进程中都存在互相模仿、互相借鉴的过程,但是关键在于对借鉴度和借鉴时间如何把握。如果借鉴度和借鉴时间是无限的,产业的发展将受到很大影响,国内外企业都将为此付出代价。目前,我国汽车企业的借鉴度和借鉴时间已经到了一定的程度,企业不能再延续传统的做法。若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自主创新也无从谈起。
庞青年表示,一个企业的发展不可能建立在模仿别人的基础上,我们依靠引进、消化、吸收、开发才真正掌握了世界先进技术,也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国家的形象;模仿也只能模仿别人的外观设计,而不能真正掌握别人的先进技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产品只能误导客户和消费者,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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