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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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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0/26/2006 11:32: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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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章草案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据有关专家介绍,与原办法比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没有太大变化,只是局部有所完善。对此,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郑国伟指出,新《办法》中最为突出的改变是强调了处罚力度。
据了解,新《办法》将于2007年年内正式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等将同时废止。
实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
《办法》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可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
此外,进口经营者(包括进口单位、进口商)从事上述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海关为查处违法进口机电产品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郑国伟指出,新《办法》的出台旨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等机电产品的进口,因为这类产品将对我国机电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我国有关企业生产安全及利益造成损害。
据介绍,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电力短缺,一些地区企业从国外进口大量柴油发电机组,结果运行时不能正常工作,由于是二手交易,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相关事项,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郑国伟认为,《办法》制定部门应当尽快明确《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的相关内容,这有利企业在申报进口产品时进行参阅。据了解,根据《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建议关注自用新机电产品进口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郑国伟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给予完善。根据《办法》,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郑国伟指出,这实际上也是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一种体现,如果这种不公平竞争继续下去,必将限制内资企业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安全也有不利的影响。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政策,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对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落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对内外资企业给予同等待遇。
郑国伟指出,有关部门还应当注意“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一项。据他介绍,目前我国企业在进口设备时,用于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采购量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较之计算在投资计划里并需要报关的产品进口量,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他希望,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把这一部分产品进口也纳入到正式办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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