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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为了谁的利益
http://cn.newmaker.com 10/18/2006 3:30: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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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政府、企业、乃至普通老百姓几乎都被迫上了知识产权这条“贼船”。首先,中美知识产权首轮谈判结束,美方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并拿出至少50%以上的精力来应对中国议题。随后,中央四部委联合发出最为严厉的“正版令”:要求计算机出厂或销售前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而微软顺手拿下7亿美元大单,本土四大PC厂商无一“漏网”。接着,游客穿戴的假冒名牌服饰,被法国海关检查没收,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处以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一连串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下,中国几无还手之力。表面上看,咱们确实理亏,难以理直气壮去应对。因为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而不是创造者,“盗版”“仿冒”成了代名词。但就现阶段而言,这种保护对我们的损害是很大的,并不符合我们的利益需要。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审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终极目的:保护使用者

通常,大家以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发明者的利益,但我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者。

那么,就已经发明出来的知识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护费,大家随便使用,这样对全世界的百姓最为有利呢?但是这样做对于正在发明过程中,以及还没有开始的发明就非常不利。发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如果使用知识不付费,谁还有积极性去搞发明呢?最后受害的是全体人民,正因如此,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但是要记住,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知识的创造,让大家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用知识。否则,如果我们实施了保护,但大多数人却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识;或者价格奇高,使消费者吃了亏,我们就没有保护的义务。对我们自己发明的知识而言,我们也应该承担一种义务,让遵守保护的大众,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用知识。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称的,谁也不可能同意无权利的义务。

不合理保护的误区

首先,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应得到保护的。我国每一次的技术大突破几乎都会招徕美国的指责,从说中国盗窃了其原子弹技术、导弹技术,一直到现在的航天技术。那么试问:如果我们愿意承担保护义务,他们会将这些技术转让给我们吗?显然不会。美国有专门的法案限制对华出售高新技术,即使出现巨额贸易逆差也不松口。他们经常的借口是尖端的技术秘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既然如此,我们显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难道让我们坐以待毙,自甘落后?这时候的知识产权不是保护与否的问题,而是彼此竞争的关系。大家都有权共同发展。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知识的使用价格不合理。知识是一种垄断性产品,因而容易被卖方任意提高价格,这就有可能损害全社会的总体福利。如果说有些垄断性产品规定由第三者来定价,比如电力、自来水、煤气等一般是由政府参与定价。而目前知识产品却没有这种政府的管理,反而还通过识产权保护来强化其垄断。如果垄断所造成的问题不那么严重,倒不一定非要管,比如书籍。但有些专利既有极高的垄断利润,还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其定价作出规定,避免因垄断而严重损害全社会的利益。美国高通在CDMA、3G等上的专利就有可能持续影响一国的长远利益,所以韩国要对其反垄断调查,甚至与其决裂,我国也痛下决心发展自主的3G标准。

最经常发生的是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过去我们只是强调了保护专利的一方面,忽视了使用者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都有不同的规定。其实,设定保护期限就是对使用者的保护。而保护期限的长短就体现了对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和知识使用者利益的适当平衡。保护期愈长,对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愈多,对知识使用者的利益照顾得愈少。所以保护期的长短应该认真对待。

国际间垄断产品的管理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政府。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垄断性产品获得暴利,这是极不公平的。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明明是一个垄断性产品,在美国国内为此打了好几次官司,但是在国际上没有人能够管他,中国在压力下还不得不用法令维护它的利益。正因如此,他才能在一二十年里积累起几百上千亿的财富。再比如治疗艾滋病的药物,因为垄断而售价高得惊人。患者为了保命,虽然价钱贵也不得不买。但是穷人就只好等死,这是违反人道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不计及买方的利益,就完全偏向了知识的生产国,也就是富有的发达国家。这显然很不合理。

是特权,而非天赋

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予的特权,目的在于为国家利益服务。因此关键在于利益,不在于道德。美国在这方面最积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的美国是“靠知识产权吃饭”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价值约为5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一半,经济增长的40%,养活着1800万美国人。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过是国际贸易中掠夺的利器罢了。

事实上,早期的美国不仅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榜样,恰恰还是个为了自己的利益,实行国家保护的“盗版国家”。在建国后的100年中,美国没有对外国的版权予以任何正规保护。而作为技术的净进口国,美国还通过种种手段限制外国人在美国申请专利。直到1836年,它对外国人的专利收费仍然是对美国公民收费标准的10倍,如果是英国人则再多出2/3。日本也是如此,20世纪50~70年代,它利用美国的忽视和技术输出,通过模仿、改良和窃取等方式在应用技术上超过美国,经济迅速崛起。

所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要求知识拥有国,在出售知识产权时按成本定价,否则我们有理由不保护。我们不能允许有偏见的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无阻,不能让其充当发达国家阻碍中国学习新技术,进行技术提升和创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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