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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知识产权冲突不断 商务部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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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1/24/2004 2:56: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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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乃至欧盟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已然成为中国商品出口的一大屏障。11月10日,商务部网站就此发布《德国海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章,对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表示关注。
文章提醒国内出口企业:“从目前情况看,继反倾销、特保措施、商品生产社会标准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新形势和条件下中德双边贸易往来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一情况应引起我方警觉和重视。”
“瓷杯事件”冲击波
事实上,中国与德国之间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并不鲜见:早前是西门子旗下的博世—西门子和欧斯朗分别抢注“HiSense”商标以及“Firefly(萤火虫)”,而近的则是发生在德国汉堡的销毁中国咖啡瓷杯事件。
2004年9月,因涉嫌外观侵权,德国海关在汉堡公开销毁了我国出口到德国的万余只咖啡瓷杯。
据汉堡海关方面称,德方是按照今年7月1日生效的《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EGl383/2003号)处理上述事件的。该法令于2003年7月22日经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并于同年8月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2003年L196期)。
商务部欧洲司六处负责德国事务的一人士表示,德国海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海关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商标侵权和产品侵权两种类型。商标侵权系指非法使用商标所有人用来标示其流通商品的图形、品名、商标、业务标记。产品侵权指非法仿造和复制合法制造商拥有发明权、设计权和工艺流程权的商品。
分析人士指出,依照德国方面的解释,海关依照欧盟法令拥有了无需调查是否侵权可直接销毁涉嫌侵权产品的灵活程序,这一点对于力求打入欧洲市场的我国产品相当不利。
据朱书琴介绍,由于反倾销以及商标权等原因,海信原产中国的产品在欧盟没有任何销售,而即便是海信在海外设厂所生产的产品,也不得不换上新的商标———Hisense。
上述商务部人士指出,近年来因为缺乏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我国赴德经商、参展乃至从事文化科技交流的企业和人员遇到了很多问题,部分人员甚至因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而与德国当地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而近期的海信、西门子商标争端以及德国海关销毁我国原产的瓷杯事件,也使得中德双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冲突日趋凸现,加强了解和研究德国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德国知识产权“连环套”
5年前,西门子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用在其所生产的一种洗碗机上;5年后,海信“Hisense”的平板电视、变频空调准备打入德国市场时,被西门子起诉商标侵权。
长期专注于为国内外公司客户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乾坤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认为,依据德国《商标法》,可以作为废除某个商标依据的条款包括:在被注册生效日后五年内没有得到利用、恶意注册的商标等。如果博世—西门子能证明其确将“HiSense”商标用于生产某种产品,而海信又无法从法律层面证实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的话,要想赢回商标专用权的机会不大。
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菁对海信赴德通过法律程序夺回商标专用权持积极态度。据张介绍,世界上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大致分为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和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两类。
对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规定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张认为其在确认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同时,也规定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例外。Trips在第一部分就要求各成员遵守四个主要国际公约,其中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Trips中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就是在《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基础上的扩展。
而《巴黎公约》在第6条之2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注册申请;如已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已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
针对海信案例张菁进一步指出,德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实行的就是注册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该法第4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作为商标获得了承认,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之一。第12条规定,未注册但已取得声誉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即如果有人将他人已取得声誉的商标拿来注册,则使用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
中德均为WTO成员国,且有据可查的是海信于1999年1月5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如能在法律层面证实海信在博世—西门子注册之前就已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便可依据商标权的使用取得以寻求德国法院的支持。
对于王菁所提出的适用Trips,王韵认为,无论在我国也好在德国也好,Trips都并非属于一种法律的适用,特别是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同时也没有直接适用Trips的先例。
Trips实际上是国际间解决冲突的一种原则,而在现阶段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哪个案子可以直接适用Trips条款的,这是违背一个国家主权法律管辖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专家、硕士生导师张今也表示,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在保护程度和保护领域上存在差别。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可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
具体到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的相对保护,同时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是未加限制的。比如德国法院曾拒绝给予“黛安芬”(Triumph)商标以扩大保护,理由是这种商标用于女人用品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商标用在打字机、汽车上并不构成驰名商标。
张今认为,德国司法解释对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并不在于其传播的空间范围有多广,也不在于使用时间有多长,仅仅在于大众宣传的效果怎样。由于海信此前并未真正进入德国市场,“Hisnese”商标市场知名度并不高,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还要看德国法院如何操作。
海信前车之鉴
针对商标权纷争类似事件的产生,上述商务部欧洲司六处相关人士认为,从微观制度上看,诱发恶意抢注主要是由于国内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固有缺陷。这点上欧洲国家相应法律体系均比较成熟,国内企业需要加紧了解研究。
而从宏观经济上看,商标被抢注反映了欧洲厂商在贸易保护方面的处心积虑。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迅速崛起,打破了众多领域国际商业巨头对世界市场的垄断格局。
在欧洲,西门子等不断利用游戏规则之便阻止我国企业分食其欧盟市场,反倾销、特保措施、商品生产社会标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均已成为其惯用手段,国内企业应及早重视、谨慎对待。
对于应对海信此类知识产权争端的通常原则,商务部有关人士则表示,根据德国有关法律,在德国侵犯了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不仅触犯了民法,需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触犯了刑法,侵权人还需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5年的有期徒刑,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认真对待。
通常争端初期因侵权损害尚小,被侵权企业大多会通过当地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要求。在被指认侵权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不能采取回避、置之不理或易引起冲突的方式,应冷静并积极应对,尽量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或交律师处理。如果经海关或地方法院判定,对方所诉侵权不成立,或属因商业竞争诬告,可马上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有关人士指出,如果我国企业发现或怀疑德国的产品侵犯了自家产品的知识产权,也可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要求,禁止对方的侵权行为,或向当地检察院、海关稽查局提出刑事立案申请,海关将依法采相应措施。
资料链接
德国海关与知识产权保护(节选)
一、执法部门
德国各级海关根据分工负责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的查扣工作。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该部第三司主管海关事务)。汉堡、科隆、纽伦堡等八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为基层机构。
1995年2月,为进一步协调全国工商业领域知识产区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在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下专门成立了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该中心主要任务是,协调海关系统对境内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来自外国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护。
二、执法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的实质是,非法掠夺他人经多年和艰苦的努力并投入大量财力在产品研发方面所取得科技知识,并利用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在商品真正来源和质量方面迷惑消费者。
德国海关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商标侵权和产品侵权两种类型。商标侵权系指非法使用商标所有人用来表示其流通商品的图形、品名、商标、业务标记。产品侵权系指非法仿造和复制合法制造商拥有发明权、设计权和工艺流程权的商品。
三、执法依据
1990年7月1日,德国颁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产品侵权斗争法》。该项法律的实施为全面加强反产品侵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先决条件。制定这一法律的缘由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行为,改进和完善侦缉、制裁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多项措施,更加快捷、有效地扩大反侵权斗争。
除此之外,德国海关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有《商标法》、《专利法》、《实物专利法》、《外观设计法》等多项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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