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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我国28个产业中21个有资产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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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9/18/2006 10:49: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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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国国企时表现出的强势地位与所提出的苛刻条件,已经引起了国人的警惕与担忧。如果将外资的这类表现称作“狼性”,则我们更多的不应是停留于对“狼性”的批判,而应该对外资形成“狼性”的根源进行反思。
“斩首”式外资并购是国人对外资并购行为痛加挞伐的一个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最近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外资在并购中表现出的强势地位与强悍作风,也令国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方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出三个“必须”———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在对外资的“狼性”表示反感与警惕的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外资的口味会如此之刁?为什么外资如此之刁的口味仍能顺利得到满足?
资本的逐利性本无可厚非。假如我国资本到国外开展并购,在相同条件下,我们自然希望并购当地最优秀的企业,而不是那些垃圾公司。这是一个基本的理性选择。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将那些优秀企业的并购条件设置得足够高,也许我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为了进入当地市场暂且并购在行业内并不十分突出的企业。再进一步,如果并购次一等企业的谈判成本足够高,也许我们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是并购。
上述过程也可以反过来进行推导。最初,某国政府提出给予外资高于当地资本的优惠待遇,并且使我们的资金能获得比在本国投资更高的收益,于是我们到那里去开展直接投资,成为当地的“外国投资者”。然后,当地政府向我们开放了并购市场,允许我们对该国国有资本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并购。在并购成本不超过直接投资成本的前提下,我们一定会选择尽可能好的企业予以并购。随后,当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我们的投资,以完成“国企改制”任务和实现任期“政绩”,将处于该国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也向我们开放,并且在并购价格、税收政策、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我们足够多的优惠,使我们并购这些企业的成本甚至比先前并购次一等企业的成本还低。这时候,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扔下次一等的公司,转而攫取“龙头”企业,并对当地政府希望我们并购的企业提出类似三个“必须”的苛刻条件。
在外资“狼性”逐步炼成的过程中,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被暴露出来。有关专家指出,地方政府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外资并购的行为模式。随着《外资并购规定》的实施,外资并购我国重点企业的审批权将从地方政府收归中央。这将大大削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在外资并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从而有望改变因地方与中央利益取向不一致而导致“外资泛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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