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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定设立了反垄断审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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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8/29/2006 9:56:00 AM
雅式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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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资并购国内行业排头兵企业和骨干企业所暴露的问题以及引起的令人担忧的状况,最近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设立了反垄断审查条款。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8日施行。
这一《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而即使外资企业没有出现规定所提及的接受审查情形,只要他们的境内竞争对手或者行业协会提出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与此相应,也设计了“审查豁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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