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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杰:关于技术转移的战略思考
http://cn.newmaker.com
8/22/2006 9:33:00 AM
佳工机电网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 李国杰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的必要性似乎不言自明,但在中国,特别是大家都在讲自主创新的今天,要不要强调技术转移,特别是要不要强调大学/科研机构对企业的技术转移(本文重点讨论创新价值链上不同环节之间的技术转移,不讨论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已成为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有些人认为现在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就是纠正过去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错误,闭口不再谈技术转移,以为这是全国科技大会的主要精神。最近中央电视台宣传企业的科研成果,往往要突出企业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似乎用了一点别人转移的技术就不那么自主了。在某报的一篇文章中,把科研院所比喻成主力部队(企业)的“侦察连”和“兵工厂”,并称这是最佳组合。我认为这种比喻不十分恰当,不能深刻地阐述技术转移的本质内涵。以上这些看法可能没有全面理解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也不符合自主创新的内在规律。
从宏观上讲,自主创新应包含知识创新(或者叫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两大部分。大学与科研单位是知识创新的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的企业过去对研发的投入较少,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中央强调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一方面是激励企业重视研发,要求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其应有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大学和科研单位选择好自己的定位,不要越俎代庖,做一些自己并不很擅长而企业更适合做的开发工作。中央明确要求国家科研机构要起到骨干和引领作用,要求科学院成为科技事业的国家队和火车头,要求大学发挥基础与生力军的作用。所谓的“侦察连”、“兵工厂”显然起不到骨干、引领、火车头和生力军的作用。对技术创新而言,了解市场信息、确定主攻方向的所谓“侦察连”的工作应该是企业的任务。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技术创新中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技术转移”。我国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还需要若干年的发展过程,目前大学和科研机构不但不能退出技术创新,还应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加强核心技术和竞争前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帮助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国家创新体系就是科学知识与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实现科学技术知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循环流转。科学技术知识流动的效率和方向直接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除了管理要素之外,当代高技术企业的生产要素主要是技术知识和资金,技术知识应当像资金一样流动起来。实际上整个创新链本质上是实现资金和知识的转换。大学与科研机构是“Make Knowledge”的地方,主要实现将资金变成新知识的科学创新(知识创新);企业是“Make Money”的地方,主要实现把知识变成钱的技术创新。如果割裂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一个企业或一个大学试图自给自足包打天下,整个创新链就断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必定不会有很高的水平,大学和政府科研机构也不可能做出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分工与交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理解技术转移的必要性要从理解分工和交换的意义开始,因为技术转移就是把知识当成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和经营。几千年来,中华文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农耕文明,国人的思维至今还受小农经济的束缚,习惯于自己从头做起和一竿子做到底,习惯于万事不求人。我们在宣传贯彻自主创新精神时,一定要同时宣传贯彻开放合作的精神,宣传贯彻技术知识要流动,创新才有活力的科学发展观。
我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要从目前的50%降到30%以下。请注意,这一要求不能反过来理解成企业的技术自给率要达到70%以上,因为这里面还包含国内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内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技术转移。事实上,我国国内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规模已相当大。2001年,在国内技术市场上企业已超过科研院所,成为最大的技术供给者。2003年国内共签订技术合同26.8万项,成交额1049亿元,2004年成交额为1334亿元。如果此统计数据准确,我国企业购买国内技术的支出已超过企业自己研究开发的支出。但上述统计数据也表明,平均每一项技术合同只有40万元左右,远低于同年对外引进技术的合同平均值1558万元(2004年共签引进技术合同7139项,金额134.5亿美元,合人民币1112亿元)。这说明我国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主要是一些价值不大的小技术。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企业技术知识的产出水平还不高。
强调企业之间、企业和大学及科研机构之间要加强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近几年来高技术产品(特别是信息、生物、纳米、航空航天等领域)的技术复杂性明显增加,产品的技术突破需要不同学科、不同方向的技术集成,一个企业已很难独立完成。全球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变化,已迫使企业从内部的垂直集成转变为横向集成,一方面要增强自身某一方面的核心优势,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资源的利用。以几家大的跨国公司为例,IBM公司每年的技术转让收入高达11亿美元,朗讯公司5亿美元,PHILIPS公司4亿美元;相反,微软公司每年购买技术支出15亿美元,惠普公司支出4亿美元,SONY公司支出3亿美元。这说明各大公司都在做技术的大量买入和卖出。
比较美日两国的高技术企业发展,可以发现技术转移的巨大作用。由于“二战”中日本大企业与军方联系密切,陷得很深,战后日本大学纷纷远离企业,大学一般也不设技术转移办公室。因此,日本只能从美国大学和企业获取技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企业的发展。相反,美国企业和大学、政府科研机构之间有密切合作,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几乎都设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大提升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在促进国内技术转移方面,美国近几届政府都采取了旨在促进国内技术转移的技术政策。联邦政府设立了许多机构以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流动,如联邦技术转移公司(FLC)、全国制造科学中心(NCMS)、半导体研究组合(SEMATECH),以及NSF资助的工程研究中心ERC等。经济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创新体系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不是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创造,而是科学技术知识的扩散和应用,因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加强主要是知识扩散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而不是知识创造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不是上游连接下游的简单线性关系。创新活动有点像足球赛一样动态变化,每一个运动员都可能进球。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也会提炼出科学问题,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科学有时就在技术旁边。从统计上看,科学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周期在缩短,但就信息领域而言,真正对一个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颠覆性技术一般需要10年以上的研究,只做短平快的开发研究很难成为行业的领头羊。由于30多年的计划经济影响,我国数十万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主要分布在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这是我国的一笔宝贵财富,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让他们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核心技术,通过高效率的技术转移机制,使企业尽快具有领导技术潮流的竞争力。
技术转移是我国创新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国家创新体系包括许多方面的工作,从科技发展战略到政策法规等等,但核心是三件事:一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二是提高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能力(若干年内还要加强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三是有效的技术转移。尽管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都很弱,但我国创新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是技术转移。下这样的结论不是主观臆断,多少有一些根据。根据之一是国外对中国的评价。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排名,我国企业获得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的机会与能力在所评国家中一直排在最后几名。根据之二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技术转移法,从事技术转移的专利分析师极少,事业单位成立非营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还受到现行法律的限制,国家预算也几乎没有考虑技术转移的大量开支。根据之三是我自己做曙光计算机和龙芯CPU产业化的深刻体会。不管曙光机还是龙芯芯片,要把一项核心技术变成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产品,除了科研单位自己去实现产业化外,似乎找不到别的技术转移途径,而且产业化道路上的每一步都十分艰难。相对于大家公认十分困难的龙芯CPU研制,我们感到它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更加困难。通过20年的科研与产业化探索,我深深感受到我国的技术转移确实是最薄弱的环节。
所谓加强自主创新是指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样,所谓技术转移本质上是转移掌握某种过去未知技术的能力,使企业能自主地实现其商品化。这里特别要强调能力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传授知识。我国过去引进过不少技术,但引进生产线的企业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实际上掌握该技术的能力没有转移。真正的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捷径,我国吉利汽车公司自主创新能力的迅速提高,就是得益于在与国外公司合作中通过自觉学习所实现的技术转移。我们不能指望仅仅通过国家多拨科研经费给企业自己做开发,原来不重视研发的企业就会很快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讲到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人们首先就想到大型骨干企业,似乎只有大企业才有能力有动力做成技术转移。而事实上,国际上技术转移的惯用模式是先将技术转移到创新型的小企业或中型企业。据统计,我国65%的专利、80%的新产品来自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风险投资支持下,一小部分start up企业可能通过IPO上市,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更多的小企业可能被大企业兼并,大企业往往是技术转移的最后归宿。大企业对初始的技术转移兴趣不大,一方面是因为营业额几百亿元的企业犯不着为几千万元以下的小业务操心,另一方面是因为大企业是现有技术的既得利益者,如果创新的技术可能影响甚至颠覆其主营业务,大企业一般会首先维持其现有业务。所以大学和科研机构要转移技术、start up公司要发展,只能寄希望于风险投资。但我国的“863”等科研计划产出的技术绝大多数还不在风险投资公司的视线之内,因为风险超过它们的预期。这就造成所谓科研成果和投资者支持之间的“死亡之谷”(Valley of Death)。为了躲开“死亡之谷”,有些人建议大学与科研机构做更靠近市场的研究开发,这种急功近利的思路已对我国创新体系建设造成极大危害。正确的途径应该是在国家的引导与支持下,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政府应承担比风险投资商更大的风险,加大种子基金和证明基金的投入,为风险投资培育和提供更多的可选“项目”,这正是技术转移的关键和难点,也是它的魅力和威力。
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的合作交流
由于技术知识存于人的脑子里,特别是一些隐性知识(know how),不能用文字或编码表达,只能通过人的交流才能转移。因此,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科技人员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也包括按合理程序进行的人才转移。英国知识产权协会主席、以技术转移为主业的国际知名企业——英国技术集团(BTG)前CEO Lan Harvey 最近来华访问时,我曾当面问过他做技术转移的主要经验,他强调了两个95%:95%的技术转移发生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直接合作研究开发过程中, 只有5%的技术转移通过技术许可或创办新企业实现;更进一步,在这后一种5%的技术转移中,其中95%是技术许可(主要是专利许可,即License),只有5%是创办新企业(start up company)。也就是说,通过创办新企业实现技术转移只占0.25%。由此可见,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办联合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形式的技术转移模式是多么重要。
最近媒体上有一种观点:产学研合作会导致学科堕落,只有远离市场才能使学术独立发展。这可能是对前一段时期国内科研工作急功近利的矫枉过正的看法。对纯数学、理论物理等基础研究,也许不要强调产学研合作,应更多强调发现本学科的新知识和科研人员的好奇心,但对于应用研究和工程性较强的学科,应当重视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不等于急功近利,而是技术转移的主要形式。
我国技术转移十分薄弱还表现在缺乏促进技术转移良性发展的环境,特别是人员正常交流的环境。企业中技术人员不讲知识产权规矩的“跳槽”或自立门户,企业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互相“挖人”,已成为我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重要障碍。简单地采取“挖人”战略,从长远来讲有损于技术转移,也对企业不利。必须通过有关立法和对科研人员的道德教育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正常环境。华为公司是我国最有代表性的高技术公司。十多年来,华为公司并没有从大学、科研机构购买多少技术,但华为公司的一万多名研究开发人员来自国内高校,其中相当多的研究生从事过“863”项目研究。这是我国技术转移的成功范例。但华为公司在维护技术转移正常秩序,特别是技术人员招聘和骨干员工另立门户方面也值得总结教训。如何加强和规范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人员交流,是技术转移工作中必须考虑的大事。
技术转移中应高度重视专利许可
联合国将技术转移定义为“系统知识的转移”,即从知识的生产者转移到知识的使用者。一般而言,知识可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产权的公共知识,如科学知识,另一种是有产权归属的技术知识。公共知识的传播属于教育和科普的范围,本文讨论的技术转移主要是指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专利、know how和信息的转让行为。有些技术知识也属于公共知识,如开源软件等,但开源软件的使用也有一定的规矩,不同于使用教科书的知识。
我国的官方文件和媒体宣传经常讲“成果转化”,而较少采用国际上惯用的“技术转移”,这一用词的差异可能反映了国人对技术创新过程的理解有误区。大学和科研单位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做出来的某种器件、设备或软件原型(称为成果)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研制过程中获得的新知识。所谓技术转移,就是把研制者头脑中关于如何做这种器件、设备或软件的知识(特别是过去无人知道的新知识)告诉想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技术转移的关键在于“技术能力”的获得,即技术转移的接受方能够独立掌握转移的技术并形成相关的知识体系。如果这种所谓“成果”都是基于公共知识做出来的,这样的成果别人也很容易做出来,对企业来讲就没有多大价值。这就是说,光靠公共知识的扩散不能使我国信息产业由大变强。我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科研“成果”,但真正转化成有竞争力的市场产品并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成果中包含的独创性的知识不多。其实,企业基于大学或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开发一个新产品,还要做大量集成创新,除了用到此“成果”中与众不同的新知识外,可能还要用到企业自己掌握的特殊知识,当然还要用到大量公共知识。因此,一个科研成果往往“化”不出新产品,我们也不要指望科研“成果”能轻易“转化”成有竞争力的产品。
科研成果中最有价值的知识是专利,专利也是新产品的结晶。一个企业的技术实力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发明专利的质量与数量反映出来。IBM是世界上拥有专利最多的公司之一,2005年获得发明专利2941项,全球排名第一。我国专利申请这两年突飞猛进,2005年专利申请总数达476000件,居世界首位,但发明专利只有15.5万件,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只占国内专利24.38%。国内信息领域研发投入最多的华为公司2005年已申请249件PCT专利,超过其对手CISCO公司,居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第3位,全球37位。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和科研单位重评奖而不重专利,其实获奖的成果并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专利的价值主要看质量,最有价值的专利是具有“必经之路”性质的专利,特别是通过多年基础研究获得的有巨大产业化前景的专利,这种专利有望纳入未来的技术标准。计算所有20多项专利经评选纳入AVS标准的专利池(还要最后确认),专利池授权给整机企业使用,每台终端只收一元人民币,大大降低DVD等企业的专利壁垒,这是我国技术转移的一个成功范例。专利许可和专利授权是技术转移的重要内容,因此有些美国大学(如MIT)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直接叫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e Office)。
通过产学研合作抢占新产业的上游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企业管理学认为,产品和企业发展一般要经过“幼童”——“明星”——“金牛”——“瘦狗”四个阶段。所谓“幼童”是指新产品刚上市,市场占有率低,但市场增值率较快;而“金牛”阶段刚好相反,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而增长率低。技术转移一般发生在幼童和明星阶段,到了金牛阶段,产品已成为企业主要收入来源,反而很少再投入研发经费或购买技术,如IBM的Z系列主机系统现在是公司的摇钱树,但投入的研发费远小于其他系列产品。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 有些产业的发展也大致经过“幼童”——“明星”——“金牛”——“瘦狗”四个阶段。总的来讲,信息产业目前处在“明星”到“金牛”的转换时期。发达国家对生物研究的科研经费投入已大大超过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信息产业中PC等产品已属于金牛产品,而网上搜索、智能信息处理等业务等还处于“幼童”阶段。我们的技术转移方向应当与时俱进,不能死盯住设备制造业。人们常说要改变中国的信息产业居于价值链下游的被动局面,但PC等产业的核心技术和事实标准已掌握在别人手里,我们想冲到现有“金牛”产品的上游相当困难。信息产业做强的战略应当是抢占“幼童”产品的上游。三星公司做液晶显示、诺基亚做第二代手机都是采取这一战略获得成功的案例。我国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目前还难以独立承担突破“幼童”产品核心技术的重任,唯一的出路是产学研结合,通过技术转移方式抢占未来主流产品的上游。问题是我们有没有信心、有没有决心组织全国产学研力量来做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在制定信息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时,有些领导和专家提出要以引进、消化、再创新和集成创新为主,这可能是甘居下游的老思路,难以摆脱困境。今天的时代已与上世纪60年代日本打翻身仗时的形势不同,再走引进核心技术后在外围申请许多专利技术,把核心技术包起来的老路可能走不通了。我们除了依靠自己的科研力量,走自主创新之路外,别无选择。
几点建议
1. 把建立三级科研体系作为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技术转移的地位,使之成为我国科技工作的重点之一,弥补我国科技工作长期被忽视的重要环节。这方面内容我过去已写过文章,此处不再赘述。
2. 尽快制定非营利机构法,取消对事业单位成立致力于技术转移(孵化)的非营利机构的限制,动员各方面力量做技术转移工作。
3. 要求研究型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成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议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多做技术许可,少办公司。根据美国大学的经验,技术转移收入不是大学产生大量收入的渠道(MIT技术许可收入只占研究经费的3%)。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不太在乎学校卖技术的收入。
4. 加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专利分析师和专利律师。
5. 国家设立证明概念基金,用来证明一项新技术是否商业上可行,使风险投资商有更多的可选项目。
6. 制定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管理法规,建立一组简单的IP所有权的基础框架。公共资金支持的项目成果应主要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收入,也不应重点支持某个企业独占使用。知识产权政策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大学和科研单位在未来的研究中不受限制;企业应有放心的权利对IP进行商业化。
7.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国家要鼓励国内企业和事业单位与外国大公司交换专利许可(cross license),把取得可以与国外大公司平等交换的技术作为国家科研项目的考核指标,真正在国际竞争环境下锻炼我们的科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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