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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节电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扑朔迷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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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14/2006 10:46: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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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美国英福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普若泰克(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电源质量分析软件著作权一案,在立案阶段,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该案现已进入庭审阶段,本报记者进行了追踪报道。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为美国英福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福特),被告为普若泰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若泰克)。英福特在诉状中起诉普若泰克侵犯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电源质量分析软件著作权。此案被称为“2006年节电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因此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来龙去脉据了解,英福特与普若泰克的纠纷其实早在2004年就已开始。
由于两家公司同为节电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市场竞争在所难免。2004年,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告急,出现“电荒”,我国对能源问题的关注度提高,节电产业迅速兴起,众多企业纷纷加入到这一行业中来,由商机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而知识产权的获得无疑是做大市场的最佳途径之一。英福特与普若泰克的纠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据了解,这一年,英福特在其网站加大了宣传力度,这引起了普若泰克的不满。
2004年11月5日,美国普若泰克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泰德·考力克在其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内容指出:普若泰克公司从始至终都是ProTech2000,3000,3300和3900型号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这已经由美国和中国的专利部门确认,并由保险公司保证;从1996年起,普若泰克公司是上述产品的OEM制造商;普若泰克为英福特公司的中国市场生产3000型产品,并贴英福特的商标,改型号为3900型;英福特是普若泰克公司制造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经销商;普若泰克与英福特没有任何组织关系。
普若泰克还向媒体公布了一份签定于2002年1月的经销商协议,从该协议中可以看到,两家公司同为美国加利福尼亚企业,协议中称英福特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市场推广普若泰克产品,成为普若泰克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独家经销商,英福特同意将从普若泰克以订单的形式采购普若泰克3000型和3500型产品。关于双方的责任,协议中称,英福特须以独立的立约人身份经营和指导其公司所有事务。没有普若泰克授权代表的预先同意和书面证明,英福特不得使用普若泰克的名称或有普若泰克电压系统公司的文字。
普若泰克的声明使得双方的纠纷被公开,并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逐步升级。
纠纷升级2005年11月30日,普若泰克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称:英福特公司于2002年开始进入中国节电市场,美国普若泰克公司为其节能保护设备的原始制造商,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美国普若泰克公司对其节能保护产品拥有知识产权。由于英福特公司在合作期间的种种侵权行为,美国普若泰克公司已于2004年11月取消了与英福特公司的合作关系,同时停止为该公司生产和供货。声明并称英福特公司2004年11月以后销售的产品和美国普若泰克公司无任何关系,其销售的产品不再具有美国普若泰克公司的专利,非美国普若泰克公司的原装产品,不再享有美国普若泰克公司为产品所上保险的保证。声明还称,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为美国普若泰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合法的授权经销商,全权负责其节能保护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推广工作。声明中并提到了要以法律手段进行回击。
至此,两家公司的纠纷进入白热化阶段。
对簿公堂2005年12月,两家公司终于对簿公堂。英福特以“普若泰克侵犯其产品设计外观专利权以及电源质量分析软件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2月12日,法院对涉案产品及软件进行了现场证据保全。
在随后的案件审理中,针对英福特的指控和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普若泰克提出了质证意见。普若泰克方面认为,对英福特提交给法庭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相关材料”中外观设计照片是原告自己提供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数据库检索结果不符。普若泰克方面称,根据检索结果,在本案专利公告文件右视图上,清楚地标注有美国普若泰克公司的专利号,足以证明原告用以申请专利的产品,就是美国普若泰克公司此前已经销售到中国的产品,该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和使用,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丧失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属于无效专利。另外,由于被告普若泰克已经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本案专利权处于待定状态。被告也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正式提出中止请求书,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对于英福特对普若泰克的第二项指控,即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普若泰克方面认为:关于原告英福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对该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证书并没有载明本案争议软件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对哪个软件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内容,应以国务院著作权登记部门备案的为准。
在庭审中,普若泰克对英福特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一概反对。由于此案没有审理完毕,诉讼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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