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国防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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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急需填补警用非致命性武器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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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13/2006 4:11: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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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每年约有500名民警牺牲、近万名民警受伤。民警的自我防护成为当前热门的课题。在严峻的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下,公安机关对非致命性武器进行大量配备和正确使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有效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确保履行职责。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非致命性武器上的配置还落后很多,除了强光手电和电击器配置范围较大之外,其他非致命性武器寥寥无几,与对防护装备的重视程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为例,目前市局一线办案业务部门已装备有防弹背心368件、防弹头盔277顶、防刺背心301件,而其所配置的非致命性武器仅限于电击器和强光手电。大部分民警对电击器的使用要领不甚了解,更别提对防暴枪、催泪弹等的正确使用了。面对犯罪嫌疑人,民警要么赤手空拳上阵,要么荷枪实弹,形成“两边走极端”的现象。
与致命性武器相比,非致命性武器对维护警察正常执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鉴于非致命性武器目前在公安机关几乎是“空白”的配置与应用情况,笔者认为关键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非致命性武器配置机制
突出实战,加强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研发和装备。一是要坚持深入调研与挖掘潜力相结合的原则。调研是规划的基础,挖潜是规划的辅助。二是要坚持科学分析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在目前的警用装备建设中存在一种“拿来主义”和盲目求高、求新的倾向,不愿对警用器材进行切合实际的科学分析。对上级部门的规划性文件照搬照抄,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结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分析,这种倾向导致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和发展的不协调,所以在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中坚持科学分析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三是要坚持条块建设与以块为主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公安部门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构,而专项经费则必须由地方财政解决,因此,我们在总体规划中要将警种、部门的需求融入区域需求之中,使非致命性武器的配备更加符合全警的需要。四是要坚持现实配备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规划是以现实配备为主导的,但要有前瞻性的思考,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律,不能有一步到位的思想桎梏,要用务实和发展的工作思路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建立科学合理、稳定投入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
资金是公安装备建设的必要保证,没有资金支撑只能是“纸上谈兵”。在非致命性武器的配置上,要实现社会化,其核心就是实现基础装备资源的共享,避免在公安机关内部各个部门间出现大而全、小而全和重复性投资的资源浪费,使基础配置和日常消耗、维护费用降低到最低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一线实战部门,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共享器材的优势。同时在具体选配相应器材时,要具备市场多家竞争的机制,及时了解国内外警察非致命性武器的发展趋势和新装备在实战中的检验成效,广泛选择,慎重配备,这样我们才能择优开展非致命性武器的配置工作。
公安装备资金在专项化的基础上,对非致命性武器以及防护器材,要有一定的资金使用比例,以防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因资金紧张只能解决应急项目,有限的资金没能集中起来发挥作用,已购装备因无相关配套的使用和维护机制而不能发挥整体效益,使之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是造成一些部门在非致命性武器上配置紧张、使用不力的重要原因。在配置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维护,使之在实战中能够立即拉得出、用得上,防止做表面文章、形式主义地陈列观赏。
三、加强对非致命性武器正确应用的意识和训练
民警对警械器具的使用意识要提高,坚决克服自我防护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日益先进的情况下,警察绝不能赤手空拳地去做孤胆英雄,而应当大力加强战术合作意识与非致命性武器与警械器具正确应用的能力。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充分保障和保护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权利,从而牢固树立处警中合理使用强制手段的能力。二是强化民警的自我防护意识培训,特别是对先发制敌思想的灌输,从而树立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对民警进行判断能力的训练,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应用攻击性手段。四是进行装备熟练操作训练。警察一般应配备的防护装备和非致命性武器有:手铐、警棍、催泪喷雾器、电击器、防弹背心等,每一名警察执勤时,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装备。先进的装备必须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相配合。要求各项装备必须放在随手就能拿到的地方,并且能够熟练地使用。同时,要组织精干人员对防暴枪、催泪弹、痛块弹、高压水炮、麻醉武器、网枪抓捕器、染色弹、烟雾弹等非致命性武器进行操作训练,确保在紧急场合下可以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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