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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指令让电子制造企业面临双重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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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12/2006 10:22:00 AM
global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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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即将在7月1日生效,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一方面,他们通过发布各种规范和指南,帮助出口企业应对RoHS指令,减轻指令对中国电子企业出口的影响;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中国自己的环境,被称为“中国RoHS指令”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由七部委共同制订并于近日正式出台。无论是出口还是内销市场,环保将是中国电子企业绕不开的机遇和挑战。
RoHS指令影响较WEEE更为明显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4267.5亿美元,占中国外贸出口的比重达到56%,欧盟是中国机电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出口额为904.8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家电分会秘书长于志璞估计,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家电产品每年接近200亿美元,其中有20%左右为自主品牌出口,80%为贴牌代工出口。
于志璞表示,RoHS对中国家电出口肯定会有影响。但对贴牌代工厂商和自主品牌影响不同。对于自主品牌来说,意味着原来产品可能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对于贴牌代工厂商来说,会带来重新洗牌和站队效应。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企业会获得先机,在供应商队伍里面取得有利位置。
2005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WEEE指令)对出口影响似乎并不明显,这让不少企业存有侥幸心理,认为RoHS指令也不过是“雷声大、雨点小”。于志璞表示,WEEE指令影响不明显的原因有几点,一是WEEE由销售商负责,因此对制造商的影响是间接的;二是因为欧盟各国相应的法律和回收体系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影响是渐近的。他介绍说,由于欧盟WEEE指令需经各个成员国转换成本国的法律后才能生效,而鉴于各国具体情况不一样,各国启动WEEE指令的时间也并不相同。例如只有瑞士、瑞典等北欧6个国家准时实施WEEE指令,法国、英国、意大利、波兰等其它国家则都有时间不等的延迟,而中国对北欧市场的出口额很小,因此暂时影响有限。他强调,与WEEE指令的渐进式不同,7月1日生效的RoHS指令的影响会更加明显。
不过,于志璞对于RoHS指令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表示乐观。他指出,应对RoHS指令的技术已经成熟,只是需要提高产品成本。不少大企业都准备得比较好,只是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准备不足,盲目恐慌和紧张。由于RoHS指令是制造商自我申明、欧盟相关机构保留抽检等权利,因此他特别告诫企业一定要诚信,自己要严格把关,不要弄虚作假,否则一旦被抽检到,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秘书长徐东生也认为RoHS指令对出口的影响不会太大,很多企业基本都能够满足,只是成本有升高。他表示,根据家电协会掌握的资料,很多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和2006年初已经基本准备好。
事实上,这也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努力密不可分。早在2003年2月,中国商务部科技司就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关RoHS指令的通告。商务部欧洲司司长孙永福表示:“商务部已经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与欧方在工作层面进行多次交涉,力争减轻这些指令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国家质检总局也在实时跟踪欧盟RoHS指令变动的情况,尤其是其中的“产品豁免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还在2005年7月末联合召开了专门应对RoHS指令的新闻发布会,会上除了发布针对欧盟RoHS指令的6项检测方法标准外,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还表示正在进一步抓紧研制电子电气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用要求、样品拆分、符合性评价等标准,补充和完善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系列标准和方法。此外,质检总局也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提升中国电子电气全行业以及上游行业的生产制造水平,并在标准、检测技术、替代技术等多个领域开展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宣传处陈处长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在落实这些工作”。
中国RoHS指令不容忽视
与欧盟RoHS指令广为关注相比,被称之为“中国RoHS指令”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则似乎受人冷落。前不久出台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正式实施则是一年之后的2007年3月1日。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制订者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改处处长黄建忠解释说,与欧盟RoHS指令不同的是,首先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而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二是欧盟RoHS没有直接的约束力,需要转化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而中国的管理办法是一步到位,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三是调整范围不同,RoHS指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面向一个很宽的范围,同时规定某些产品可以豁免;而管理办法的范围较为狭窄,也更加明确,主要是电子信息产品(ICT),不包括白色家电和强电等产品。
更重要的是,黄建忠强调,二者的管理模式不同。欧盟RoHS指令是一刀切,即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进入欧盟的相关电子产品必须符合RoHS指令;而中国的管理办法恰好相反,采用分步实施,先重点关注某些类型产品。实施以后,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市前要在包装、说明书或标识上进行“自我声明”,即“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进行标识,标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产业部还将携同相关部门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列入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除了进行“自我声明”外,还必须通过3C认证后才能够上市。
黄建忠告诫企业要“密切关注中国的管理办法,切实理解其中的内容。”他表示,信息产业部今年将加强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宣导工作,并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
对于该管理办法,于志璞认为它反映了中国与国际接轨、保护中国自己的环境愿望。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副秘书长徐东生也指出,尽管管理办法不包括某些家电产品,但环保一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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