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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规范化管理:市场法制要透明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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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4/7/2006 9:38:00 P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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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法》),从去年开始农用车陆续划归公安部门统一规范管理,结束了多年交叉管理、多头分争的格局。然而,就在尘埃落定,人们刚要长出了一口气时,新的问题接踵而至,农用车规范化管理遭遇尴尬。
日前,记者在沈阳西郊高台子村采访时,一进村口就见到农民刘明生正操着手机与进城检车的儿子通话,情绪相当激动:“凭啥不给检!车身长?车身长也不是俺们自己改装加长的,当初买来就这样呀。不合格?不合格让他们找生产厂家去!”眼下,刘明生家养了两台农用三轮车,平时,拉送鸡、猪饲料,忙活地里的农活。
高台子是沈阳市的养殖大村,现有700多户人家,拥有农用三轮车近百台。诸如刘明生家遇到的事情,眼下在辽宁农村并不少见;因自家农用车超限而检不了车,农民怨言不少。
刘明生家的农用三轮车出自国内一家知名生产厂家,三轮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车型号是7YPJ2—16575P,可车身上的车型号却是7YPJ—1675P1,比合格证上多了个“1”字。事后,沈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农用车管理的沈跃杰警官接受采访时说,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农用三轮车长度不得超过5.2米,超限车不给予登记。刘家两台农用三轮车均超过了6米。这位警官解释,6米的概念是解放汽车的长度,农用三轮车这么长,无疑构成安全隐患。同时,在合格证书上的型号与车型严重不符。他说,不可小视这个“1”字,有“1”字样的是后轮为双排轮的农用三轮车,这种超限车辆国家压根就不允许生产。”
据了解,我国是按吨位缴纳养路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对车辆尺寸也有明确限制。为此,一些农用车生产厂家抓住农民花小车的钱卖大车,规避养路费的心理,把高吨位的农用车说成低吨位的;把加长加宽加高的,按正常的出售。旨在促进售销。
超限酿成的后果,不堪设想,辽宁阜新市农民张永青至今心有余悸。两年前,他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去三十里外的棉花矿拉煤,连夜赶回时,刹车失灵,翻扣在农田里,自己险些丢了性命。事后,老张找来卷尺一量,自家农用三轮车居然比解放卡车还长出了半米。在过去的3年中,老张所在的阜新市发生农用三轮车交通事故不下50起;而相临的朝阳市,此类交通事故近70起,造成13人死亡,重伤7人。
以农用车尚未划归公安统一管理的2004年为例,我国农用车保有量2000万台,其中950万台归农机部门管理;540万台归公安交警管理。其余属于没有落户的“黑车”。依照《交通法》农用车划归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后,也就是说公安部门从农机部门接收来的农用车,全国将近一千万台。然而,其中有多少是超限农用车,不得而知。
截止今年2月下旬,沈阳车管所共从农机监理部门接收农用车辆近65000台。据沈阳车管所所长林忠斌介绍,这些农用车及档案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少之又少。突击问题是长、宽、高尺寸以及吨位超限,其中又以三轮农用车尤为突出,几乎没有符合注册规定标准的。林忠斌说,我们把接收农用车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向省厅汇报,省厅没收到公安部的相关通知,也一时拿不出明确的办法来。因此,眼下我们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对超限的农用车暂时不办理登记。
一方面农民抱怨车买来时就是这么个高矮长短,又不是买回家自己改装的,公安部门不给检车登记,没有道理;一方面血淋淋的现实摆在面前,为了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超限农用车不予受理。难以协调的现实,实实在在摆在人们面前。对此,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国家农用运输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张咸胜认为,为确保农用三轮车的安全性,国家制定的农用三轮车强制性标准,对农用三轮车有严格的尺寸限制、速度限制、制动距离限制。超标车超长超宽,加大时速,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毫无疑问是不合格产品。
农机专家、沈阳农业大学教授李宝筏说,农用车超限问题,故然源头在生产厂家。面对构成交通安全隐患的超限农用车,生产厂家应当鼓起招回的勇气;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格规定农用车的活动范围。对那些不仅用于田间拱地头,也上路拉脚跑运输的农用车,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某农用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质管部主任孙某某承认,他们公司2003年生产19万辆农用三轮车,其中有40%是超限车;超限车车身最长的在6.5米左右,宽的在1.75米左右。但她认为,超标车采用了汽车行业的相关技术和资源,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大大提高。也就是说超限车不是不合格产品,而是现行的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已经滞后。
在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从事多年技术工作的周相峰说,面对这么多超限农用车,的确给公安部门规范管理带来了难题。是改车,还是改规定,或者拿出新的办法来,这一切无疑摆在有关部门的面前,不容回避。为此,有关部门尽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不然拖来拖去,吃亏的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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