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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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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newmaker.com
12/2/2005 11:41:00 AM
佳工机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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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国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以上政策摘自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北京市国税局具体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对软件产品具体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本市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北京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以上政策摘自京国税[2000]18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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